产品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整理)_产品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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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一、目的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程序和要求,做到质量问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产生质量问题的处理。

三、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

1、符合下列任一情况者赔偿产品因返修或报废产生的经济损失标准:

1)产品在加工中发现质量问题,确认无法返工而报废,当事人赔偿损失的30%。

2)产品在加工中违反操作工艺规程或野蛮操作,如敲、砸、甩而造成产品报废或设备故障的责任者,情节轻重程度视,当事人赔偿20-50%; 3)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已发现有明显错误不及时请示纠正而继续加工造成报废者;或正确的产品图纸、工艺,未经请示讨论而个人私自更改所造成报废者。赔偿20-50%。

4)产品因下料、图纸或工艺错误导致产品报废者,相关人员赔偿损失的20-50%。

5)由于制造、技术、采购、质保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质量造成产品质量报废,则由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责任。赔偿20-50%。

6)产品报废后改用其它规格产品,未增加生产成本处罚 50 元,增加生产成本的赔偿产生的经济损失的20-50%。

7)因1)-6)项原因造成产品返工返修后达到产品要求的(发货前),赔偿返修产生的成本;因1)-6)项原因造成产品返工返修后未达到产品要求,又因材料、交期等原因公司作让步放行的(发货前),公司承担一定的风险,赔偿经济损失的 10%-20%;因1)-6)项原因造成产品退货者按报废处罚,相关人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若经济损失巨大,扣款比例在处理时酌情降低,最低至10%;

8)第一次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处罚比例可按 20%执行,一年之内再出现质量问题每次提升处罚比例 10%;

2、相关人员对造成产品的报废相互扯皮、推诿,不愿承担责任,而暂时又无法分清责任者,经裁决,平摊全部的经济损失;对已明确责任仍无理抵赖者,除赔偿标准损失外,再加罚标准的50%。

3、产品因报废,经济损失大,扣款比例在处理时酌情降低,赔偿损失最低为10%。

4、产品质量报废后不报告,私自潜藏、销毁、偷拿材料等被查获者,赔偿经济损失的 30~60%。

5、下列情况扣罚检验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当月工资,同时正常的损失赔偿照计。

1)“产品交验”无记录或未经检验,而流转下道工序的,一次扣罚检验员和当事人 5 元;

2)检验员、操作者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而流转下道工序的,发现一次扣罚责任检验员 20元,扣罚操作者 10 元;

3)产品由上道工序流转下道工序或入库时,经检验发现质量问题,上道工序操作者负主要责任,赔偿规定损失的 80%,本道工序检验员负次要责任,赔偿规定损失的 20%;

4)经检验合格的最终产品,发现有质量问题无法返修而报废、退货者,检验员负主要责任,赔偿规定损失的 60%,本道工序的操作者负次要责任,赔偿规定损失的 40%;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返修者,检验员每次处罚 5 元。

5)经检验合格的最终产品,用户反馈有质量问题退货者,本道工序的操作者和相关工序检验员共同承担责任,分别承担规定损失的 60%和 40%

6、发现图纸、下料、材质、工艺有明显错误,及时汇报,给公司挽回损失者,根据大小,每次奖励 10-50元,数额巨大可另行嘉奖;

7、报废回用产品和降级使用产品处理办法。

1)凡属降级使用的产品经技术质量部同意后,由相关检验员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办理降级使用手续入库或继续加工;

2)凡报废回用产品,由工段或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质量部门鉴定、同意,并由主管批准后,由质量责任人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保留不合格品标志。

3)经鉴定报废回用产品,扣除操作者本道工序单价,并负责承担报废之前工序的全部单价和报废回用产生的经济损失;

4)回用产品扣除责任者本道工序单价的 50%,不计一次交验合格率指标(锻坯报废除外);

5)少量报废件直接由检验员办理报废手续,报质保部(或质保工程师)核准;大件或批量性报废先经质保部和有关部门会审确认,再由质量责任人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经生技部、质保部签字后报公司副总批准,交制造部门和车间各一份,以便及时补料,平衡生产计划;

8、其它处理办法。

1)经鉴定属返工件,必须在当班内返工合格。责任者不愿返工的,作报废处理,双倍扣除本工序单价转给其它返工者。

2)凡内部质量问题部门处罚,班组长、部门主管都有连带责任,部门月罚款超 1000 元,班组长扣除当月班组长补贴,事业部经理扣款 40%,技术质量部主管扣款 40%。

3)外购产品、外协产品报废由供方赔偿全部损失,返工返修按规定赔偿返工返修费用。凡用户反馈有严重质量问题,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或使公司形象和声誉遭受重创的,除相关人员承担经济处罚外,技术质量部主管,事业部主管都要负连带领导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100~500 元; 4)凡出现质量问题(包括工作质量)并接受处罚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严重警告,第三次辞退或自动辞职。

5)本规定以外的质量问题, 由质保部视情节严重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6)凡赔偿经济损失一律按原材料价值、加工费用以及前几道工序的定额单价等成本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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