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网制度_两网化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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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学习贯彻国家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具体落实,组织、协调、承办“两网”建设工作过程中的各种事项。
三、负责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资格审查和聘任工作,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建设工作的年度考评。
四、负责组织和落实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提高它们的整体素质。
五、指导药品配送单位的规范管理和零售药店的合理布局。
六、协助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开展“规范药房”建设工作,提高用药质量。
七、协助、督促乡镇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建设,收集、交流信息,健全档案。
八、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药械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依法治药意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维权意识。
九、督促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举报案件及合理化建议的处理和落实,并做好结果的登记及统计工作。
十、完成上级和县“两网”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办公室职责
一、学习贯彻上级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落实本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建设工作,组织和协调辖区内网络建设过程中各种事项。
三、协助县、乡镇做好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推荐以及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和安排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深入基层对从业人员和广大农民进行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督促涉食涉药单位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自律工作。
五、协助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工作,支持、督促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认真履行职责。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收集、报送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和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七、做到人员落实、制度上墙、资料齐全、活动正常。
八、完成上级和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领导组交给的其他工作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砀山县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供应网络建设实施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以下食品药品监管网,各乡镇从乡(镇)政府、卫生院各聘请一名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从各行政村班子中聘请一名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 另外,各乡镇可从食品监管单位聘请一名食品监管信息员。
首先,由乡镇推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照条件,履行聘任手续。协管员或信息员因工作岗位调整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其职,由乡镇提出调整意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及时办理解聘手续。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聘任条件:政治合格,遵纪守法,正义感强,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热爱食品药品监督工作,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一定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和专业知识(可以通过培训),熟悉本地涉食涉药单位基本情况。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职责:①了解掌握本乡镇(村)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和药品经营、使用等情况,发现不法行为或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村也可以直接向乡镇协管员)报告;②协助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乡镇(村)的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本辖区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放心;③有权到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了解食品质量情况和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了解药品购进渠道和质量,发现问题属于轻微违规行为,教育当事人立即改正,属于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④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⑤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予以监督;⑥完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协管员还要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工作部署,负责村信息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布置和情况收集、汇报等工作。
第五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乡镇政府共同负责被聘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首聘人员需经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培训后,发给聘书,以后定期或不定期给予业务指导,不断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
作能力。年终,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乡镇负责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工作,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者,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积极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非法购销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线索,经查实需给予经济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按有关案件举报奖励制度规定对提供线索的有功协管员或信息员予以奖励;积极向食品监管部门举报食品质量问题,经查实需给予经济处罚的,食品监管执法部门将对举报的协管员或信息员予以奖励。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在开展工作时须持《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聘书》,并必须做到:不隐瞒、歪曲、夸大被监管单位存在的问题,不泄露被监管单位商业秘密,不向被监管单位吃、拿、卡、要,只能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超越职责范围责任自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商乡镇政府予以解聘。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药 品 配 送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一、药品配送企业的条件及选定
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取得GSP认证资格的药品批发(连锁);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经营品种齐全,具有药品配送(即建有配送中心或配送站,并有专车送药到户)能力;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药品价格适应市场,作价合理,能被使用或经营单位所接受;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能为被配送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所配送的药品能够在客户要求的时间内送达,特需或急用药品应做到及时或在24小时内送达。符合以上条件的药品批发(连锁)企业,愿意承担药品集中配送任务,可申请承担我县乡镇以下药品配送工作。
二、药品配送的程序及要求
药品配送企业应与药品供应区域具有药品使用和经营资格的单位签订《药品配送协议》(含有保证药品质量和作价原则、服务承诺及购销双方义务等内容),并履行相互索取证照手续,建立销售客户档案,并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药品配送企业凭《药品配送协议》及每次客户《药品配送清单》,按时按量给用户配送药品。给用户配送药品时,发票及药品出库清单、相关药品合格证明材料应随货同行送达。
三、药品配送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671、药品配送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药品质量合格原则。配送企业必须给药品购进单位提供质量合格的药品,同时主动提供药品相关合格证明。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药品价格合理原则。配送企业应参考市场药价,综合考虑购进成本、配送费用、供货数量和货款承付等因素,确定药品价格。药品价格一般应保持在本县市场较低水平。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药品品种齐全原则。配送企业要基本满足药品购进单位对品种的需求,品种数量(包括产地、规格)原则上不得少于95%。对客户急需的品种要派专人采购,按协议的时间送达。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服务质量优质原则。配送企业在药品配送过程中,应做到及时、准确、周到、方便、热情,实行“一站式”服务。
2、配送企业应建立健全符合药品配送需求的内部运行机制。要采取一些便民措施,最大限度的方便客户。
3、严格法律法规,规范配送(批发)行为。对协议的村、企事业单位卫生室、个体诊所供药要把住品种目录关;对非协议单位供药要把住批发资格关。严禁超使用范围供药,严禁向无药品使用和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批发药品。配送企业之间一般不得交叉配送,以防扰乱配送秩序。
4、药品配送企业不搞终身制。因配送企业不履行服务承诺和配送协议,或不遵守本规定,已失信于被配送单位,客户可以终止配送协议的履行。若反映强烈,县药品监局可报告县“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取消其配送资格。
5、药品配送企业,须遵守本规定,并于每个季度初给县药监局报送一份上一季度药品集中配送情况统计表。
药 品 代 购 单 位 管 理 规 定
一、药品代购单位的条件及选定
药品代购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开展统一代购药品的乡镇卫生院,所在乡镇必须无药品批发企业;
2、需配备一名专职的具有药剂士(或医士)以上职称人员,负责对药品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
3、具有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仓储条件,库房应设有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设备和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4、有能保证药品质量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及相应软件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先提出申请,经县卫生局同意,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并报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药品代购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1、须在证、照齐全的药品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进货,应索取证、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印章,以备查验,同时还应签订质量保证合同。
2、开展统一代购药品的乡镇卫生院,应参照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明确质量负责人,做到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进货渠道合法,验收、储存、养护和分发行为规范,各种记录真实、完整。
3、在药品代购工作中,各乡镇卫生院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适当收取费用,包括运输、仓储及人员工资等各项费用在内,总费用率不得超过药品总价值的8%,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搞变相批发经营。严禁将药品代购、分发委托、承包给个人。
4、乡镇卫生院在代购药品工作中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要同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签定代购合同,按计划代购。
5、统一代购药品不得跨乡镇区域进行,供应对象只能是本乡镇辖区内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
6、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问题的复函”(药监市函[2002]217号)的规定,乡镇卫生院不得为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统一代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7、药品代购单位不搞终身制。因代购单位不履行服务承诺或不遵守本规定,已失信于被代购单位,卫生室、个体诊所可以终止代购的履行。若反映强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取消其代购资格。
举 报 奖 励 制 度
一、为了有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规范药监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基层药监网络作用,确保全县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制售假劣药品、无证经营、购销不规范或非法医疗机构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有价值的线索,经查实的,奖励50—5000元。
三、对举报制假售假窝点、无证药贩、地下药品经营窝点,且涉案金额较大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重奖。
四、对举报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以查证属实的奖励100——500元。
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必须对举报线索、案情和举报人的身份保密,不得泄密。
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24小时举报有奖热线电话,号码为:0557
—8028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