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_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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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

——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所得归属争议为例

摘要:本案法律适用上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问题。分别涉及不动产的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和婚姻不动产归属的法律适用。前者适用《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后者,应当准用1978年海牙《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的规定,无约定适用共同住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地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

《日本法例》第15条,“依结婚时的丈夫本国法”

《波兰国际私法》第17条,“依夫妇双方之本国法”

《瑞士国际私法》第54条,(1)如果夫妻双方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则适用夫妻双方同时住在一起的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夫妻双方最后的共同住所所在国的法律;(2)如果他们没有共同的住所,则适用他们共同的本国法;(3)如果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国家没有住所,也没有共同的国籍,则适用瑞士的分别财产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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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通则》,尚无明确规定。

今和同事讨论起一起香港夫妇就丈夫生前赠与外甥大陆房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之一是大陆外甥,其香港舅舅生前公证赠与其在大陆的房产一处。

当事人之二是香港赠与人妻子,其提出该赠与未经其同意,应认定无效。

案情分析:

涉案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其核心问题应是所赠与的大陆房产是否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经查这对香港夫妇系早年移民到香港,并在香港结婚。该大陆房产系丈夫于结婚存续期间在大陆购买。

观点1:该大陆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国际私法规则,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该不动产在大陆,应适用中国大陆法律。中国大陆《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上述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生前赠与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有瑕疵,应当认定无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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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2:该大陆房产应属于丈夫生前单独财产。同意上述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但是,丈夫是用其个人财产购得房产,不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不属于中国大陆《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情况。且如何认定丈夫系用其个人财产所得购得房产,系根据中国香港相关的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

本律师的观点:

本案主要的法律问题是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

我国关于涉外不动产的法律适用规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44条,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在讨论中,关于这一条是否涵盖了涉外婚姻不动产的归属,颇有争议。

我认为涉及不动产的国际私法规则,系针对涉及不动产的法律行为,诸如转让、赠与、租赁、抵押、使用等,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则。在认定房产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时要适用大陆不动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本案认定赠与人是否具有完全处分能力时又涉及婚姻关系的不动产归属。而婚姻关系的财产归属又首先应适用其专门的法律适用规则。在认定涉外婚姻关系期间不动产的归属时,《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应适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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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目前我国民法通则涉外篇,尚无关于涉外婚姻期间不动产归属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明确规定。

就世界范围看,对具有涉外因素的夫妻财产问题处理适用法律的规定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动产和不动产同一制,另一种是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制。

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法规对夫妻财产的动产和不动产都适用同样的法律。该法规第52条规定:(1)夫妻财产制适用夫妻双方选择的法律;(2)夫妻双方可以选择他们的共同住所所在国法律或者夫妻中一方的本国法。该法规第54条规定:(1)如果夫妻双方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则适用夫妻双方同时住在一起的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夫妻双方最后的共同住所所在国的法律;(2)如果他们没有共同的住所,则适用他们共同的本国法;(3)如果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国家没有住所,也没有共同的国籍,则适用瑞士的分别财产制。

1978年在海牙签订的《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对动产与不动产是采用统一制,还是采用分别制,由配偶双方指定。该条约第3条规定:“配偶双方„„得指定不动产的全部或一部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并得规定以后可能取得的任何不动产概受该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支配。”

该公约对夫妻财产制适用的法律,规定婚前由配偶双方从下列法律中指定一种(第3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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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一方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

(2)配偶一方有其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

(3)配偶一方婚后所设定的第一个新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

如果配偶双方婚前未指定适用的法律,其夫妻财产制受配偶双方婚后所设定的第一个惯常居所所在国的国内法支配。但在公约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夫妻财产制应受配偶双方共同国籍所属国的国内法支配(第4条)。

该公约第6条还规定,配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将他们的夫妻财产制不受原先适用的法律支配而受某另一国内法的支配。配偶双方仅得指定适用下列法律之一:

(1)指定时为配偶一方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2)指定时为配偶一方设有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涉外婚姻财产制的冲突规范,法律(《民法通则》)尚无明确规定。在处理涉外婚姻财产问题、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适用国际惯例,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适用共同住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地法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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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所涉婚姻在香港缔结,双方共同住所地在香港,其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购得大陆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适用中国香港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根据香港法律,婚姻期间财产关系无约定时系各自所有,因此,可以认定本案涉案夫妇的财产关系系财产各自所有制。

综上,涉案房产应当依法认定为丈夫一方的财产,其赠与当属有效。

涉外婚姻结婚办理手续问题

[问]一位网友留言,她说她是一名在韩国留学的中国籍学生,今年准备与韩国籍的男朋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她想问一下,在中国和在韩国办理,都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又应该去哪儿办理?

[答]其实涉外的婚姻问题还是比较有共性的,只要男女双方一个是中国人一个是外国人,需要办理的手续就差不多。您本人现在如果在韩国,而且近期又不准备回中国,倒是建议您就在当地办理结婚手续。证明材料呢,其实主要是对您来说,因为您男朋友是韩国人所以他的材料准备起来要容易得多。您需要的材料就有:在中国国内您户口所在地办理的未婚公证,这个公证是需要韩国驻中国的使领馆认证的。另外,还需要您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在韩国的合法工作居留证明。你们两个人在韩国的相关机构办好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再到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办理一个民事认证手续就算大功告成了,这个婚姻关系回到中国国内也是被承认的。那反过来如果您想和男友在中国结婚,就需要让您的男朋友先到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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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相关机构办理未婚证明,再到中国驻韩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并且把所有的韩文证明都翻译成中文。那在这里要提醒您的是,翻译件上一定要有中国使领馆或授权机构的公章,否则翻译是无效的。

以上说的都是您的男朋友在韩国需要办理的手续。因为您在信里没有告诉我们您是中国哪个城市的居民,那在回到中国国内办理具体手续之前,您最好还是向您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咨询一下,因为每个地方办理的手续是略有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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