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补发管理制度_人口死亡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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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补发管理制度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民政厅文件精神,居民需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注销户籍及火化。

(一)《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二)死亡地点

1、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

由负责救治或者接诊的执业医师填写,并经所在医疗卫生单位签发《死亡证》。

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

家属或知情人凭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委(村委)开具的居委(村委)证明、家属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生前病历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签发《死亡证》。

3、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非正常死亡

由家属或知情人联系辖区派出所,经公安司法部门法医检验鉴定,并由法医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发《死亡证》。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二、补发

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补办死亡证申请书》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三、办事(销户及火化)

本地户籍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后,持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外地户籍死者家属可持第四联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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