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健各项制度_儿童保健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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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访视制度

1.有专人负责居住在辖区内新生儿的访视工作,及时掌握新生儿出生情况、出院时间,及时访视。

2.新生儿访视用品齐全,功能完好,符合卫生消毒要求。

3.访视内容完整,认真做好新生儿体检,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发现新生儿异常情况,及时给予处理或转诊。

5.对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增加访视次数,一般不少于三次。

6.访视后,规范填写“新生儿访视记录”,做好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

1.开展儿童保健门诊,每周不少于2天,逐步过渡到全日制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2.儿童保健门诊健康检查内容应包括咨询、体格测量及评价、体格检查(包括神经系统发育检查)及必要的化验等辅助检查、个别指导。

3.对检查出的体弱儿实行专案管理、登记。必要时可转往上一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待患儿恢复正常后,及时结案转正常健康儿童管理。

4.开展儿童系统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儿童健康状况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台帐,做好生命监测补漏及质控工作。

5.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开展健康教育讲座等。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定期下基层指导,召开工作例会,布置各项保健工作,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儿童保健工作。

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存状况,掌握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为儿童保健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缩动四项生命指征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

3.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去出生时间即为其实足年龄。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刚出生至5岁差1天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

4.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以后补漏的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5.建立完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网络,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或自动出院的危重儿童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江苏省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月10日前上报市、区妇幼保健所;及时将辖区外的或无法追踪的儿童情况或资料反馈到市、区妇幼保健所。

6、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儿保医生进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补漏、活产儿补漏和质控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做到有记录可查。质控重点是流动人口中活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同时对监测的表、卡、册进行质量检查。

儿童保健人员岗位职责

1.按照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儿童保健门诊各项常规工作定期开放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按照江苏省散居儿童管理要求,有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访视工作。

3.建立本辖区0—6岁儿童健康档案,掌握本辖区儿童健康状况、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4.在社区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母乳喂养及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等卫生科普知识。

5.做好辖区内儿童保健资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及时反馈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6.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儿童保健专业技术水平。

7.定期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督促基层单位做好各项儿童保健工作。

8.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儿童保健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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