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生活制度_组织生活日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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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生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市局党委关于开展好组织生活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扬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结合我厅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最经常、最基本的形式。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于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增强党员组织纪律观念,提高素质和能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加强党的组织,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对于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建立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目标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借鉴和运用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坚持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建立健全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加强党内监督的有效机制,促进党的组织生活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进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 组织生活制度

第四条 严格遵守“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交心、思想汇报、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等基本制度,切实做到党支部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每季度上一次党课。每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党组织领导成员要经常与一般党员谈心交心,增进相互了解和沟通。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增加次数。

第五条 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针对流动党员和离退休党员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和探索建立有利于他们开展党的组织生活的制度。

第三章 组织生活质量

第六条 突出党的组织生活的思想性。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教育引导党员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鉴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党的宗旨,始终不渝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两个务必”,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重点抓好党章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党员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第七条 增强党的组织生活的针对性。加强党员的群众观念、群众路线的教育,加强牢记“两个务必”、艰苦创业的教育和社会注意荣辱观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发展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部署上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要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卫生行风评议等工作结合起来,根据基层和群众反应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对照检查,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调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积极性。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教育,提高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定期组织开展党内谈心交心活动,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和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和情况通报制度,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认真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增强党员的责任意识,激发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热情。

第九条 严格落实党支部(党小组长)的责任。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是党的组织生活的直接领导者和具体组织者,要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中切实负起责任。要认真组织制

定党的组织生活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确定组织生活的内容、形式,提出组织生活的要求,提前通知党员做好参加组织生活的准备。要精心组织,切实保证党的各项组织生活制度在党的基层组织中得到严格执行。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带头交流思想,诚恳听取群众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模范执行党支部通过的各项决议,引导和带动其他党员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本人要向所在党支部(党小组)请假。党员领导干部要将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严肃党的组织生活纪律。每个党员都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党小组)对1次无辜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提醒;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连续六个月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严肃处理。对组织生活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规范,组织生活质量不高的党组织,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进行组织调整。上级党委对所属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指导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党组织对经民主评议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多做教育工作,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教育不

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组织要把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基层党组织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职责。要把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分别纳入党建工作考评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坚持分类指导。各级党组织要针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实施意见。党委组织部门要督促基层党组织定期、按时开展组织生活,及时了解存在的问题,加强工作指导,不断创新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和形式,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效果。第十四条 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属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厅直机关党委每两年组织一次检查,对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好典型、好经验,进行总结宣传和表彰,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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