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_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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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2003]50号),设立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示范园区企业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促进专利技术创业和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北京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监管。

第四条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是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示范园区企业建设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竞争情报研究、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健全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情况核定,分为8万、10万、15万三个等级。

第七条

专利创业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示范园区中小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核定,分为8万、10万、15万三个等级。

第八条

专利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贴示范园区中小企业以发明专利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需的贷款利息,同时鼓励金融机构面向示范园区中小企业开展发明专利质押贷款业务。

贴息额度一般不高于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申报单位条件:

1、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发明专利;

其中申报建设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竞争情报研究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应在10件以上,且拥有一定比例的发明专利申请;

申报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体系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应在20件以上,且拥有一定比例的发明专利申请;

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

(二)项目必须由申报单位匹配相应资金,且配套资金占总预算的比例不低于50%;

(三)项目需于申报次年12月31日前执行且完成;

(四)申报专利战略资金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相关经验、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

2.项目实施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3.项目承担单位的专利数据以及相关软件资源等项目所需资源来源正当合法,有能力承担项目涉及的各项工作;

4.项目承担单位具备从事项目相关工作且经验丰富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以及相关软硬件设施,实施项目的技术力量雄厚;

5.项目承担单位具备较好的项目相关经验,具备5个以上同类项目的成功案例;

6.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申报专利创业专项资金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应包含一定数量有效授权发明专利;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具备较好产业化基础,已经开始商用化生产,可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规模化生产;

3、项目市场前景良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规模化生产后能够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

4、项目可以带动社会就业,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六)申报专利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于质押的专利需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2.申报项目已获得银行贷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受理

第十一条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每年公布当年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按照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仅限于专利战略资金和专利创业资金);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四)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

(六)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七)专利处于申请阶段的,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已获得授权的,提交专利权登记簿副本;

(八)银行贷款协议书(仅限于专利质押贷款贴息);

(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行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质量认证、环保证明等)。

第(一)、(二)项材料提交原件,其他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每年7月份受理下一年度的项目申请,企业根据本办法提交项目申报书以及其他材料;

(二)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包括: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主体资格审查、申报项目内容审查等;

(三)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评审;

(四)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并对外公示两周时间;

(五)通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选择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与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协议书》。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一)专利战略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专利创业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

(三)专利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一次性划入项目申报单位在银行设立的贴息资金专管帐户,由银行予以暂时冻结。

申报单位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清偿贷款本息的、申报单位享有对专项贴息资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权;

申报单位不能如期足额清偿贷款本息,若与贷款银行约定有宽限期,并在宽限期内清偿贷款本息的,申报单位享有专项贴息资金的所有权,贷款银行享有专项贴息资金孳息的所有权;

申报单位未能还本付息的,专项贴息资金充抵贷款利息,贷款银行享有专项贴息资金孳息的所有权。

划拨专项资金后,若贷款利率调整的,贴息额度不作调整。

申报单位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参照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资助协议的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二)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并提出项目执行情况意见;

(三)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报告;

(四)组织项目验收,并委托社会专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验收报告书,以及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对项目验收情况提出验收结论。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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