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宿舍管理制度_教师宿舍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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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朝阳学校
教职工集体宿舍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教职工集体宿舍管理,合理利用学校房产资源,在实行集体宿舍申请制和审批制的前提下,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范围和居住条件:
1、申请住校的教职工,为学校未婚事业编制(含计划内事业流动编制)、家不在北京市区的无房人员,或已婚配偶不在北京市区的无房教职工。
2、集体宿舍原则上安排多人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岗职工可申请一人居住: ①学校特聘专家、教授及外籍教师; ②北京市无房且家属不在北京市的职工。
3、一般情况下,按以下顺序安排住房: ①学校特聘专家、教授和外籍教师; ②占进京指标的外地应届毕业生;
③特殊工种的职工(如专、兼职宿舍管理员、司机、需住校值班的人员); ④北京市无住房的班主任; ⑤北京市无房的教职员工;
⑥北京市住房不在城八区的教职员工。
如不能同时安排以上人员居住,学校对以上人员将按照上述先后排序安排教职工入住。
二、申请程序:申请集体宿舍的教职工可填写《华师一附中朝阳学校宿舍入住申请表》,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总务处审核,订《华师一附中朝阳学校集体宿舍居住协议》。
三、安排原则:
当申请人数多于房源时,采取公开透明的程序安排;零星申请按申请时间先后安排;当新申请人数多于房源时,按本办法第一条第3点执行。
四、收费标准:
水电费以各单间实际用量按居民水电价计算,住两人的由两人共同支付,住一人的由一人支付。支付方式另议。
五、居住管理规定:
1、居住集体宿舍的教职工必须服从统一管理。学校分配的住房只供分房人居住,不得转租和转借任何人,如发现转租、转借现象,学校有权收回该住房。及其家庭成员需要临时居住的,提前和学校申请,原则上居住三天以内必须搬出。
2、分到住房超过一个月没有住在该房的,学校给予收回(请假、寒暑假和因公外出除外)。
3、学校住房不得容留外人居住。如确需留宿亲朋好友者,必须向总务处报告。如不报告,学校或教职工出现的失窃事故,责任由该住户负责。
4、倡导文明住宿,爱护公共设施,自觉遵守水电、消防等规章制度。安装大功率电器设备需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总务处、水电管理人员审批后方可安装使用。
5、爱护公共设施,入住人对学校配置的房内设施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如有损坏,按学校资产相应价格进行赔偿。
6、居住期满或调离学校的教职工,须及时到总务处办理退房及相关手续。
7、在集体宿舍调整、安排过程中,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个人不得拒绝学校按本制度安排其他人员入住。
8、任何人不再设置固定的居住年限,住宿协议每半学期签订一次。
9、已婚教师或居住满三年的教师无条件搬出。
10、单身住宿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申请兼职宿舍管理员(男1人,女2人)。
11、除极特殊情况外,2013年9月以后来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住宿申请不予支持。
12、另:本学期校外有男、女铺位各6个,现有的住宿老师可以申请。
13、若本规定与上级单位的相关规定相悖,以上级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本规定暂时适用于2013.7.1----2014.6.30。
附:
宿舍管理员的申请在2013年7月5日下午5点前把申请送到总务处;下学期不在学校住宿的搬出人员,7月10日下午5点前把自己的全部私人物品搬出学校;下学期居住在校外的教师在7月12日上午8点前可以把行李物品暂时存放在B335。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2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