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制度_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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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地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火工品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特制定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内容如下:
1、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配齐配足专职民爆物品管理人员。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民爆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2、坚持对涉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复训,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坚决杜绝无证上岗的现象。
3、对爆炸物品要坚持轻拿轻放,严禁对爆炸物品进行拖拉、抛掷及撞击。
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5、民爆物品收发时必须对数量做细致清点。
6。火药库的消防设施、消防管理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和《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6.4”的相关规定。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防雨淋系统应时刻保持处于有效状态。定期进行检查。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除、移动和改装。
7、火药库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8、库管员必须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对外来办事、检查人员要坚持出入人员登记制度,查验有效证件、办理来客登记手续。进入库区检查必须由相关单位负责人事先通知保卫部门,入库时办理登记手续并有相关人员随同方可进入。进入库区的外来送货人员车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
9、进入库区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烟火,通讯工具进入库区。
10、爆炸物品储存库储存数量、品种、规格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11、爆炸物品申领、实发、实耗、退库各环节记录必须有管理、操作人员签字盖章。
12、爆破工须持本单位审批盖章的“火工品领用通知单”和《爆破作业证》领取民爆物品。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13、变质或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炸药不超过100kg,雷管不超过500发)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14、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非法流失现象,必须立即汇报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
15、爆炸物品的地面储存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16、火药库管理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火药库的各项安全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17、入库产品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隔离存放。
18、火药库大门处应设规定的警示牌。每座库房明显位置应有规定的警示牌。
19、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火药库内严禁存储无关物品。20、火药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a)存放爆破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一层。不同规格的炸药、雷管应分开堆放;
b)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m及堆垛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c)堆放炸药类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6层,堆放雷管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21、火药库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和库内无禁物、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水沟无阻塞,库内应设置温、湿度表。并每班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有记录。
22、维修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库房大修应将库房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后方可进行。
23、库区应根据要求配齐各种消防器材,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库存物品做到帐、卡、物相符,库房保持通风良好,定期对库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做到“四懂、四会”。
24、严禁在库房内使用电焊、氧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时,必须停止库房使用,将库内爆破材料全部搬离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5、每月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及时查堵不安全隐患。
26、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运输炸药、雷管,运输车应执行下列规定:
a)车辆应按时接受检查;
b)车厢内应有防止移动和撞击的固定装置; c)车身外应有符合规定的标志; d)严禁炸药与雷管同车运输。
27、装运炸药和雷管的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起动和急刹车,装件应码放整齐。
28、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尽量避免出入库作业。
29、爆炸物品的井下运输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三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30、炸药、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并不得与其他物料混运,行速不得超过2m/秒。
31、运送炸药、雷管的时间必须避开上下班时间。
32、爆炸物品所用的专用车内必须铺有绝缘胶皮板,绝缘胶皮板必须完好,电雷管每车只能装一层,炸药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3、禁止用顶车方法运送炸药、雷管。
34、运送炸药、雷管前要同调度取得联系,由运输单位负责,组织安排机车头从指定地点运送到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
35、装卸炸药、雷管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装卸规定的人员进行,决不允许乱扔和摔打,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穿抗静电工作服,严禁穿化纤工作服。
36、开箱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37、要严格执行“五不入库”和“六不发放”管理制度。
38、用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峒室)里进行。雷管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突起边缘的桌上发放,严禁在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库房内发放。
39、库房内严禁烟火,消防器材(灭火器、沙箱、消防水供应系统等)必须完好、有效。消防器材、通讯装备,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40、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民用爆炸物品库。41库房内必须下铺木板、绝缘胶皮。
42、雷管全电阻检查必须有安全保险箱,箱外不许有雷管,逐发检查后将脚线拧成短路,全电阻检查应在专用房间或峒室内进行。
43、爆物品的发放应按其出厂时间有效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发放使用。
44、爆炸物品使用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五条至第三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45、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46、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民爆物品。不能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交回民用爆炸物品库。
47、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炸药。
48、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在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49、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50、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51、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严禁裸露爆破。
52、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民用爆炸物品库和民用爆炸物品发放峒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53、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要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4、三个交换牌必须有“警戒”、“放炮命令”、“放炮”字样且必须字迹清楚,必须是木制、有机玻璃或铁制成,并逐一编号,每人一牌,不得互借。
55、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56、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
57、每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专人专号,定期交回安全仪器房检修,发爆器不合格,严禁发放使用。
58、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
59、出现以下情况严禁装药放炮
(1)、主要通风机倒机或有计划和无计划停运期间;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和无计划停风期间。
(2)、采掘工作面因故不能正常供水期间。
(3)、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5)、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稳定,供风量不足,或瓦斯涌出异常、上隅角瓦斯积聚未降到规定浓度以下。
(6)、掘进工作面发生循环风,或风筒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或风筒断开、破裂处理故障期间。
(7)、采掘工作面不能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爆破地点20米内,矿车、未清除的矸石和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煤巷和半煤岩巷放炮地点5米以内出不净浮煤(以一吨为界)。
(9)、无水或无水炮泥。
(10)、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有害气体涌出量骤增等情况。
60、每次放炮前后都由安全员复查并在放炮班报上签字,方准放炮和发出解除信号恢复生产。
61、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62、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暴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63、每一工作地点必须有2个专用的火药箱:一个存放炸药,另一个存放雷管。火药箱必须设在警戒线以外的进风巷中,严禁设在盲巷和回风巷内;回采工作面进风巷每隔一定距离,设专用火药箱硐室,其要求必须放在顶板完好、不燃性支护、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发爆器和放炮母线必须存放在放炸药的专用箱内。
64、严禁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
65、引药数量以当时工作面需要的数量为准。生产队组必须严格按爆破图表要求打眼,准确掌握炮眼数,严禁引药数量不够在放炮地点制作引药。
66、制做完引药后,放炮员必须认真清查现场,核实炸药雷管数目,防止遗失炸药雷管。67、掘开工作面装药前,盲巷内必须切断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回采工作面每次装药前,必须切断机组和运输溜电源,距机组不小于20m。
68、工作面装药或连线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工作。
69、一个炮眼只允许装一个雷管,严禁多装或私自销管;装完炮后,认真清理现场,防止遗留炸药。剩余的炸药装箱清退,严禁将剩余的炸药私自销毁。
70、本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