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_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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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1、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和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出现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
2、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由分管领导负责认定后,提出初步意见,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3、受局委托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局执法监察大队提出意见,视情况轻重,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认定后,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4、下列行为由过错是应追究:行政处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行政处罚不使用有效罚款收据的;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5、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委托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有错需进行追究时,适用将县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通知过错责任部门。
6、过错责任部门应在接到《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执法监察大队,由执法监察大队提出意见后交局长审查,一个月内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按规定告知处理结果。
对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由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分别报阿克苏地区安监局和库车县政府法制办。
7、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完全由于执法人员主观行为造成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是情节并处罚。
8、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库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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