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签发稿)_办公室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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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暂行规定
为加强社会事业局系统工作作风建设,强化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本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程序,促进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暂行规定如下:
一、请假
(一)请假类型
工作人员因私假类型有:
1、病假
2、生育假
3、丧假
4、婚假
5、探亲假
6、事假
7、带薪年休假。除此之外,以任何名义设立的其他请假类型均属无效假类。
(二)请假手续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相关单位、处(室)审核——局人事处复核——局领导审批——期满到岗销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假。
(三)请假时限
1、病假:每次审批一般不超过1个月,如需要可续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病假在2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内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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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国发[81]51号)。
2、生育假:已婚女性工作人员24周岁以上或职工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135天的生育假(含节假日);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天的照顾假(2002年7月30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正常婚龄生育的(含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其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15天([88]国务院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性工作人员,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假15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产前假、哺乳假按本人标准工资60%-80%计发,并计算工龄(闽政[89]7号)。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但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女性工作人员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在六个月内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办理(国家劳动总局劳险字[82]2号,即按上述第三条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劳动部劳险字[82]2号)。
3、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 — 2 —
弟、姐妹、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1-3天丧假。
4、婚假: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的,可享受15天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可给婚假1-3天。
5、探亲假:指探望配偶、父母(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省,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工作人员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如因病在家休养等)已与配偶、父母团聚而达到当年规定假期的,不享受探亲假。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超过产假(含难产、多胞胎生育增假)后继续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在探望配偶时,同时也能探望父母的(指配偶、父母同居一地),不再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教育系统教职工,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
6、事假:工作人员全年事假原则上累计不能超过8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的必须经局领导审批,并从第9个工作日起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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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否则视同擅自离岗处理。
7、年休假:工作人员年休假按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凡是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须预先落实好AB角关系,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休假期间不耽误工作。
(四)批假权限
1、工作人员请假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核相关材料并由各级单位负责人签注意见后上报审批。工作人员一次请假5个工作日之内(含5个工作日)由直属单位、主管处(室)审批,但不得连续批假;工作人员一次请假5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内(含15个工作日),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工作人员一次请假15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内(含30个工作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工作人员一次请假超过30个工作日,如属规定假期时限内(如生育假),经局分管领导同意,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属其他情况应提供足够的理由和依据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精神病患者、癌症等重疾病人员以及经市级劳动部门鉴定确系无法正常上班,长期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经公示和逐级审核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2、局机关处室及科级单位的主要领导请假,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审批,副职领导及科级以下单位的主要领导请假3个工作日之内(含3个工作日)的,由主管 — 4 —
处(室)审批,请假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个工作日的,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3、凡属请假对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都要由本人到局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要在批假手续办理后方可正式离岗。属于急、重病人,需立刻住院或手术,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家属或本人应于住院当天口头报告所在单位,单位必须派人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报备手续,待出院后提供有关材料和医疗发票等有效证明,补办正式请假手续;没有报备的事后补假不予审批,离岗时间视为缺勤处理。口头请假未获同意的必须正常归队上班。
(五)请假材料审核
个人请假时,应按照所请假的类别和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批假的权限规定执行。由直属单位、处(室)审批的假期,直接审核批准,由局领导审批的假期,各处(室)在上报请假手续前,应按照规定分类验证所有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采用统一格式的请假申请表(附后)上报审批,请假申请表要填写具体、完整,要写清建议批假时限,相关单位和处(室)主要领导要共同签名并加盖公章。
根据请假的不同性质,需分别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病假:①个人申请报告;②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有关病情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图片、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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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检验报告单、用药单据、发票等票据);③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住院证明、医院提供的每天诊疗用药清单和出院结算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有效材料;④请假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应附上公示结果。
2、生育假:①个人申请报告;②结婚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如在预产期内请假的须持结婚证、准生证、预产期相关证明到人事处报备,待产后持婴儿出生证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日期以报备日期为准)。
3、丧假:个人申请报告。
4、婚假:①个人申请报告;②双方身份证;③结婚证。
5、探亲假:①个人申请报告;②境外探亲的还需提供出境证;③其亲属在境外居住证明。
6、事假:个人申请报告。
7、因公请假: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开会、学习、出差等,需持会议通知或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报批。应急情况需请假的,事先电话告知,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8、育龄女教职工请30天以上长假另需审核的材料:①个人申请报告;②办理请假手续之前,应到当地乡镇计生部门接受孕情检查,所在处(室)要认真查验妇检证明,在确保无计划外怀孕的情况下方可准假。所在处(室)同时要按照计生部门相关规定负责督促其定期到位进行环情孕情检 — 6 —
查。
无论何种假期,请假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必须在所在单位内公示栏公示三天以上,公示结果需有单位主要领导和工会主席签注意见。二.销假
要严格销假制度,进一步加强请假后的监督,进一步规范销假制度,其销假的程序是:
1、请假期满的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归队,并要及时按批假权限向所在单位、处室领导和局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2、单位领导必须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批假的领导销假。
3、各处室、各单位有责任在请假期满当日催促请假人员按时归队,期满逾期不归视为缺勤,并以书面形式报局人事处备案。
三.责任追究
1、工作人员请销假实行领导负责制,单位主要领导是工作人员请销假的第一责任人。对工作人员请假,要坚持按规章、按程序办事。要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本单位队伍管理,对工作人员请假,既要体现人文关怀,更要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审核。未按请假规定或超越请假政策规定的申请,应拒绝受理。违反规定乱提交乱受理的,以及把关不严,造成借请假之名擅自离岗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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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个别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利用病假脱岗,小病大养,消极怠工,无病造假、伺机外出,或者伪造涂改病历、涂改批假时间、冒批假期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其违规得到的假期视为缺勤,并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不允许超权限批假,不允许将假期化整为零,如出现类似情况,造成工作人员离岗的,离岗期间按视为缺勤,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附则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局机关、直属单位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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