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下的隐性腐败_论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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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下的隐性腐败
政法学院08级法学
李裴裴 0803010056 摘要 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旧体制的影响和弊端尚未完全消除,新的体制又未真正建立,社会转型阶段的漏洞也就滋生出了许多社会问题。公务员福利制度自建立到现在,其体制仍未得到完善,存在很多的弊病,尤其是存在着诸多隐性腐败问题。为此,笔者将透过福利制度的表面来探索其背后的隐性腐败问题,力求为公务员福利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用的意见,还公务员福利制度一片蓝天。
关键词 公务员 福利制度 隐性腐败
一、公务员福利制度的概述
公务员的福利是指机关为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工资报酬和劳动保险之外,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提供服务和发放补贴等形式,给予公务员的一种生活保障和生活享受,用以满足他们带有共同性或普遍性的消费需要,解决公务员个人或家庭难以解决的某些困难。
我国公务员的福利制度主要包括公务员的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和其他福利制度。福利制度灵活,可以无条件补充公务员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公务员能安心工作,发挥才干,另一方面能够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增强机关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但是,由于福利制度的任意性和自主性过大,隐性腐败也就在其中潜滋暗长。
二、隐性腐败的内涵阐析
腐败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这是一种危害国家政权的行为。腐败又可以分为显性腐败和隐性腐败,显性腐败是指明显地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给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危害的行为,而隐性腐败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需要调查、取证、分析、定性才能被制裁、处理。隐性腐败也叫亚腐败和非典型腐败,国际监察专员学会主席艾尔伍德对此定义为:它是这么一种现象,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状态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尚未达到触犯刑律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却又不那么干净的空间。⑴隐性腐败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是屡见不鲜了,譬如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大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打招呼”等等。由于隐性腐败处在一个即将犯罪又尚未构成犯罪的尴尬地位,这样也就使人感到安全,有所托辞,所以隐性腐败之风有愈刮愈烈的趋势。如果不加以严格控制并及时遏制,任其滋生蔓延,最终将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下的隐性腐败探源
(一)我国福利制度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存在以下弊端:第一,相当部分福利项目设置不当,甚至是有名无实。譬如,有些单位并不处于常年多雨的地区,却每月都有美名为“雨具补贴”的福利。还有的单位对同种性质、内容的福利冠以不同的名称予以发放。第二,目前,我国公共部门预算外资金的规模已相当庞大,这是造成“泛福利”、“滥福利”的资金根源。同时,未列入工资条管理的福利支出比重偏大,这部分支出实际上已经成为某些公务员的“活钱”和“隐性福利”。在我国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福利在公务员全部劳动报酬中占据着过半甚至三分之二以上的超大比例。第三,福利制度不统一,福利支出关系不合理,各机关基本上是自行其是。一般来说,经济条件好的地区,福利待遇就高,经济条件不好的地区,福利待遇就低。其次,不同部门间的福利支出差距明显,中央机关、地方、基层机关之间,以及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等不同机关之间公务员的福利支出差距过大。再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不同,在同一部门,由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担任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所没有的职务性消费,再加上职务性消费随意性大、不透明,就使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福利待遇远远高于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公务员福利制度存在这些的弊端,就很容易在福利分配的过程中滋生出腐败问题。
(二)公务员现行福利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公务员法》出台已经4年了,但是其作为公务员福利法律法规体系龙头的法律作用还有待发挥,且其本身的条款尚待澄清;其次,现有福利法规都是在《公务员法》出台之前制定的,与《公务员法》不衔接、不一致、不适应,特别还缺乏如何在政府预算中保证政府机关合理的行政经费包括福利费支出,如何逐步取消预算外收入的法规;第三是政策文件滞后,不适应《公务员法》以及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相互之间存在政出多门、依据含混、缺乏协调、内容重叠,甚至出现矛盾冲突的情况,且法律层次低,无法满足公务员福利制度及福利支出遇到的新情况需要。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够统一规范,某些基本概念混淆,缺乏全面的科学依据,相互间缺乏协调和衔接,这是引发公务员福利方面诸多表层和深层次问题的重要基础性原因。⑵
(三)监督机制缺位
权力是产生腐败的根源,而有效的监督机制是遏制腐败的重要途径。在福利制度中产生隐性腐败,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健全而有效的监督机制。机制制约失衡,形成监督死角。具体而言,是管理监控主体、措施、办法缺位、不到位。一般来说,监控主体包括外部监控主体和内部监控主体。各级人大代表是监控政府机关福利支出的主要外部主体。由于预算收支状况的审议和监控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而人大代表多数为非专业人士,专业知识的欠缺使其很难履行预算监控职责。内部监控主体也就是政府自身,这种自身的监督的作用是很小的,也就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控。而且人民的政治参与不足,没有发挥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作用,乔治·艾米克就说过“倘若政府大门敞开,可却没有人去瞧瞧,那么情况还是和大门紧闭时一样”。另外,监督机制的执行流于形式。现在一些地方、部门权力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或是“一把手”身上,上级鞭长莫及,不好监督同级怕得罪人,不愿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制度形同虚设。⑶
(四)部分公务员存在生活作风问题
根据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观,事物的变化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我们探寻公务员福利制度下隐性腐败的原因也应从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来分析。在各式各样隐性腐败问题中,不少隐性腐败的发生纯粹是由于公务员道德不良、作风不正的结果。一些公务员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是非不分,不是带头艰苦奋斗,而是带头奢侈浪费。他们信奉“反正花的是公家的钱,自己不花别人也会花,不花白不花”的极端利己主义,在作风上官僚主义,把手中的职权当做是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
四、控制公务员福利制度下隐性腐败的策略选择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将隐性腐败扼杀在摇篮里是我们反腐倡廉的根本宗旨所在。通过对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中隐含的腐败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控制公务员福利制度下的隐性腐败问题。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福利制度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国家统治的有效工具和手段,健全而完善的福利制度的法律法规也就成为规范公务员行为、预防隐性腐败的重要途径。针对我国目前福利法律法规的现状,我们首先可以指定内容完善的公务员法的司法解释,澄清《公务员法》中的一些模糊条款,进一步详细规定公务员福利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内容;其次应该出台相应的法规来逐步取消在行政经费预算外的福利性支出,将福利支出统一划拨到中央财政,缩小各地区、各部门、各级别的福利支出差距,控制隐性腐败的滋生;第三应该制定相对灵活的政策,应对市场经济的变化,满足公务员因市场变化导致的生活特殊需要,使其免除后顾之忧,安心工作。
(二)借鉴国内外经验,完善公务员福利制度
第一,可以借鉴新加坡等国的“高薪养廉”政策,结合我国的国情,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以高薪来保证廉洁。第二,逐步降低工资收入中福利的比重。参照国外住房、医疗、交通以及公务等保障制度方面的经验,以市场为配置福利资源的主要机制,将一部分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标准,把住房、医疗、交通以及公务等方面的补贴,由过去的暗补改为纳入工资的明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医疗、交通以及公务等保障货币化模式。第三,规范福利名目,坚决杜绝同一性质、内容的福利以不同名义发放现象的发生,杜绝“泛福利,滥福利”现象的盛行。
(三)强化监督
有权力必受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可以说这是一个亘古不变的定律。由此可见监督在预防腐败中的重要性。根据政府运作规律和市场运行规律,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同时把公众纳入监督体制,建立起群众监督机关作风和政策的运行平台,政府公布福利开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公众只有享有了知情权,才能实现监督权。另外可以推行部门预算,细化支出项目,加强内部监督,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公务员的作风建设
现实中,隐性腐败基本没有被作为腐败来认识和治理,获得利益的人们不会认为自己获得了腐败利益。腐败不被认为是腐败,被视为理所应当,问心无愧,合情合理。而且事实上,因为它是如此普遍地存在,以至于不可能去追究腐败责任。这些隐性腐败利益被执政机关和执政人员视为应该获得的报酬,意味着获得隐性腐败利益已成了公务系统运行的缺损模式。为此,公务员要加强对党的一系列反腐倡廉理论和政策的学习,树立起廉洁为公,执政为民的信念,倡导求真务实、苦干实干的工作作风,坚持集体利益、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必要时候牺牲个人利益来保护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增强群众观念,增强公仆意识,加强道德修养,提高政治素质。
参考文献:
⑴、⑶丁燕飞,《试论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下的隐性腐败》,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⑵、岳公正、苏海南,《公务员“隐形腐败”挑战福利改革》,人民网-人民论坛,2007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