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_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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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钢滦县司家营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一、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看守员、押运员职责范围
1、爆破员:
(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细则,确保安全爆破。
(3)按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
(4)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剩余的爆破器材,当班清退,严防丢失,被盗,严禁私有存放,赠送他人和炸鱼炸兽等。
(5)爆破后要检查工作面,发现瞎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处理。
2、保管员:
(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存在专用的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在一起。
(3)严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清、和帐目清、帐物相符。
(4)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对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清退回来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入库,严格登记手续。
(5)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和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要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6)经常保持库内、库区消防和安全设施的齐备,效能良好,拒绝发给非爆破人员民爆器材,做好防盗、防潮、防爆、防洪和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储存安全。
3、安全员:
(1)认真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受公安机关委托,对生产、储存、购买、使用、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五个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各种规章制度的落实。
(2)爆破时,要按规定设好警戒,确保安全。爆破后,要核对炮数,并协助爆破处理瞎炮按规定时间和安全情况解除警戒。
(3)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发生事故要查明原因。遇有特殊情况,有权制止爆破。
(4)对领取的爆炸物品使用情况,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接受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4、看守员:
(1)要严格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和容留外人在库内住宿。对因公入库的人员,要认真检验有关证件,填好入库登记薄。(3)坚持昼夜值班制度,白天注意观察周围动向,晚上不准睡觉。在库区巡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切实做好检查,防盗、防水和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4)对进入库区内的送货车辆进行警戒,直至车辆出库,库区严禁烟火。
(5)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做到安全设施齐备,性能有效,如有损坏失修,及时报告解决。
5、押运员:
(1)认真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民爆器材的押运工作。
(2)购运爆炸物品,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批准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按指定时间,路线安全运输。不准在市内繁华街道,人员密集和主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严防丢失和发生意外。
(3)押运爆炸物品时,不准乘坐在驾驶室内要上车押运,严禁携带火种和动用明火。
(4)押运爆炸物品时,装车要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同时不准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装卸民爆器材时,轻拿轻放,并在白天进行,运输时不准在阴雨天气进行。
二、爆破器材与爆破器材管理
1、地面爆破器材库房结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为平房,房屋宜为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墙体应坚固,严密和隔热,并注意合理的方位。
(2)爆破器材库房的门应为两层,向外开,外层门应为铁皮包覆的耐火门,离层门应为栅栏门,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炸药的房屋,应为金属丝网门。门到房屋内任一点距离不得超过15米,门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高度不得小于2.1米。
(3)库房应具有足够的采光通风窗,库房采光比应为二十五分之一至三十分之一:窗门为三层,外层为包覆铁皮的板窗门,里层为玻璃窗门,中层为铁栅栏,采光窗台距地板高度不得小于1.8米,地板下应设金属网通风窗。
(4)库房内净高不得低于3米,炎热地区不得低于3.5米。(5)库房地面应平整、坚实、无裂缝,防腐蚀,不得有铁器之类的东西表露,雷管库房的地板应铺软垫。
(6)库房采取钢筋混凝土层盖。房顶应有隔热层,采用木屋顶,必须经放火处理:贮存烟火药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库房,必须采用轻型屋盖。
2、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井下爆破器材不得设在含水层和岩体破碎带内;
(2)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距离:硐室式库房不得小于100米,壁槽式库房不小于60米;
(3)库房距经常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房不得小于25米,壁槽式库房不小于20米;(4)库房距离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房不得小于30米,壁槽式库房不小于15米;
(5)库房的联通巷道必须拐三个直角弯,联通巷道在拐弯处要延长2米,断面不小于4m2;
(6)井下器材爆破库应有两个出口;
(7)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有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有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
(8)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9)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壁槽等相互之间,应留有足够的殉爆安全距离。
3、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发放站应设有专门通风巷道;
(2)发放站距经常行人的巷道应小于25米,至少拐一个直角弯与巷道相联;
(3)发放站存放炸药不得超过500公斤,雷管不得超过一箱;(4)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隔墙隔开,隔墙厚度不小于25cm。
4、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装其它爆破器材箱(袋)应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米。
(2)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炸药和雷管时,禁止迭放;(3)爆破器材箱(袋)与墙壁的距离小于20cm;
(4)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米。
(5)爆破器材(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5、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2)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账,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帐物相符。
(3)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4)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三、安全运输
1、运输爆破器材,禁止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
2、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应有专人在场监督;
(2)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3)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4)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5)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6)硝化甘油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7)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8)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9)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10)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11)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3、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在行驶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有押运人员;(2)指定路线行驶;
(3)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下)停留;(4)车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5)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6)气温低于10度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零下15度时,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炸药,必须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7)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敏感高度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
4、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出车前车库主任应认真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用于运输爆破器材”;
(2)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加强;(3)汽车形式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千米/小时,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4)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米。
(5)遇到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6)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5、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的信号工;
(2)用罐笼运输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时,其升降速度不超过2m/s;有吊桶或斜坡卷扬机运输炮破器材时,其速度不超过1 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3)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输爆破器材;(4)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它人员不得同罐乘坐;(5)用罐笼运输硝铵炸药,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运输硝化甘油炸药或雷管,不得超过两层,其层间须铺软垫;
(6)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或井底车厂停留。
6、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2)用封闭型专用车厢运输雷管和炸药,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3)用未装爆破器材的车厢把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或装雷管的车厢与其它爆破器材的车厢隔离;
(4)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5)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必须断电。
7、在斜坡道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2)禁止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3)车头和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4)应在巷道中间行驶,遇车让车,应靠边停车。
8、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放在衣袋内;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4)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滞留;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准超过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10公斤,拆箱(袋)搬运炸药20公斤;
(6)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四、奖惩
1、对认真遵守本规程,在安全生产和防止爆破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遵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爆破作业安全奖。
2、一切进行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其它主管部门违反规程时,都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收回有关证件、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追究事故肇事者或当事人的责任。(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重大爆破险兆事故或爆破事故;(2)擅离岗位,玩忽职守,造成爆破事故。
(3)发现有立即发生爆破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司家营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