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_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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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委组织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委组织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部机关办公室的计算机为实现信息交流,实现同局域网络和系统外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的系统。
第三条 凡组织部机关在计算机网络上(包括局域网和互联网)进行信息查阅和传输的计算机用户,都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组织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县保密局指导和协调组织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县委工作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七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工作信息,必须经过部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八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在上网发布前应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九条 组织部计算机用户进入网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应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条 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定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组织部计算机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市委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组织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举报或通过检查发现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存在泄密事件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督促有关科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监督相关人员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三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十五条 存储过秘密文件的计算机在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六条 县保密局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负责对县委组织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如违反本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保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失泄密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