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优秀)_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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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优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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