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疾病休息、诊断证明盖章制度_诊断证明有关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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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疾病休息、诊断证明盖章制度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并在我院注册后方有资格开具“病假单”,其他人员无权开具。

二、医生对门诊病人进行诊疗后,根据病情和病人需求开具“病假单”,病人不需要可以不开“病假单”,但必须告知病人“病假单”不能后补。休假期限急诊疾病不超过3天,普通慢性疾病不超过1周,特殊情况需要长休者须经科主任同意并签字盖章,最长不超过1月,门诊办公室核实无误方可盖公章。

三、我院“病假单”实行网络化管理。进入门诊医生工作站后,在左侧导航栏最下面“疾病证明书”,点击打开后即可填写,要求项目填写齐全,信息真实准确,打印后由医生签字并盖章,病人持“病假单”到门诊办公室盖门诊诊断专用章。医生须同时在门诊病历中详细记录。

四、临床医师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科学严谨,在填写资料时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晰,医学术语规范,诊断权限仅限于本专业范围内,力求做到准确无误。病休起始日指从患者就诊之日或就诊次日开始,不允许补假,不允许代人开假,不可超范围诊断及开假。

五、门诊疾病诊断休假证明书仅代表本次就诊的门诊疾病诊断和休假证明,不作为疾病鉴定或伤残证明。医生未经亲自诊查、调查及相应辅助检查,不得开具“病假单”,更不能出具假“病假单”。

六、医生开具“病假单”如违反上述规定,门诊办公室有权拒绝盖章,引发的后果由医生本人负责,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考核,按照规定每次罚款200元,并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医生开具“病假单”权利。

七、门诊办公室只负责门诊“病假单”盖章,不负责其他医学证明书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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