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_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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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业病防治目标是:有效使用防护技术,提高健康监护水平,避免职业病发,杜绝相关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环保科,小组成员组成包括: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
成员:各车间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
1、日常职能部门要掌握全司整体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处理请示报告。
2、制定和修改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审定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五条安全环保科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提出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目标,推进和监督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并处理日常对外报表工作。监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实施。
第六条生产部负责各项防尘防毒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统一调度指挥突发性泄漏、中毒等事项的应急救护工作。
第七条建立与完善《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保障在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在第一时间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避
免造成恶劣的后果。保证职工健康监护定期体检工作,建立完善职工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第八条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公司各车间岗位的“三废治理”及达标排放的管理,并按期联系相关部门对所有职业危害因素定时、定点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公司工会负责宣传、维护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利,收集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女工四期保护、女工结婚、分娩、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人事劳资科负责对新进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的把关;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告知新进人员本厂职业危害因素;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1、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职业病防治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企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第十三条应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职工上岗前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转岗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五条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认真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七条对车间岗位落实职业病防治防护措施不力,对个人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应及时纠正、整改。必要时给予处罚。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八条对新进和离岗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由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或由职工医院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职业健康体检。第二十条本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规定:
1、对接触氯气、硫酸、噪声等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1年进行体检;
2、对接触粉尘、电焊烟尘人员,从事电工作业人员2年进行体检。
第二十一条患职业病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公司人事劳资科对体检的各种资料、表格,统一归档管理,并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对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