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讲 收养制度_第七章收养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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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讲

收养制度

收养关系图

生父母

收养与公养

收养与寄养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收养关系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

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我国收养法特别规定,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法律之所以放宽此类收养的条件,是因为这些收养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国家实际是鼓励此类收养的。放宽条件,并不是没有条件,为了确保被收养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收养人除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外,《收养法》对收养人的其他条件限制仍然适用 •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5、隔代收养

• 收养孙子女,称谓不同而已,与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一样。

6、收养成年人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

• A、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 B、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才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第四节 收养的效力

(一)、协议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须有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

2、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夫妻共同收养者,其终止收养须夫妻共同解除收养关系。•

(二)、协议解除的程序

1、养子女为未成年人。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

2、养子女为未成年人。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3、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4、关于养父母死亡后可否终止收养关系的问题

林某与吴某婚后多年未生养,便收养孤儿小华做养子。后来,夫妻俩因感情不合而离异,小华随养母林某生活。2003年3月林某下岗没有了生活来源,眼看小华就要到上学的年龄十分为难,便要求吴某出一部分养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吴某以小华并非自己亲生加以拒绝。

• 问题:作为养父的吴某该支付养子的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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