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审批管理制度_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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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办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业务办理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局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服务意识,实行首理负责制
受理中心在受理业务时,主要审查如下内容:是否属于本局的许可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并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把关。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许可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作好解释工作,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不予受理;与总规用地性质明显不符合的,不予受理;无土地来源的,不予受理;土地证用地性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对依法属于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由受理人员即时或经向业务股室核实后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受理,即时登记转入内部运转程序,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受理单应包含受理事项名称、受理日期、内部运转机制、承诺办结时间、回复资料保存期、联系方式等。
(三)因申请建设环境复杂一时不能确定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中心于二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相关业务股室副职以上人员到现场查看,必要时分管领导要现场办公,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查看结果及时对申请人给予答复。现场查看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许查看现场一次,若需要第二次查看的,可由受理中心自行组织,不准再通知申请人。
二、提升工作效能,规范内部运转机制
受理中心将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按业务分工报分管领导签批,上级项目批件同时报主要领导签批后,再将申报材料分发到各业务股室,并登记详细的转办清单,转办清单应注明事项名称、转办时间,转接双方负责人要签字,上一环节签核,下一环节签收。
(一)受理中心将申报项目和转办清单送达相关业务股室后,业务股室应按规定时间完成业务事项,并及时转交给下一环节业务单位。各环节之间要办好转交手续。
(二)签收单位发现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事项,应及时退回给转交单位,并将退还事由以文字形式送转交单位、受理中心和效能督查室。
(三)受理中心应做好环节跟踪,并将每月跟踪情况送交效能督查室,效能督查室应按规定及时对业务超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理,并将转办清单和相关文字说明作为效能督查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办结时间,简化审批环节
规划业务受理后,要严格按照《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的时间办结。如遇特殊情况超出承诺期限,应于承诺期截止2日前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可适时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出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送交受理中心和效能督查室。因建设环境无法满足许可条件,须达成协议的,应由申请方出具文字说明,说清事由,凡在10个工作日内未能达成协议,应向申请方出具暂不予办理通知单,不得以信访或协商为理由擅自积压业务申请。
对建设环境特别复杂无法满足规范的规划许可条件,但在申请时达成有效协议的,应提交局业务联审工作会研究,通过后,方可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公示参与人员要对双方意愿的真实性负责。
对县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及其它上级临时安排的急件、要件,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由业务分管领导在授权内负责全程办理,简化审批环节,并对业务股室办理进行跟踪督促,确保高标准地完成相关任务。
四、严格收费罚款管理,实行过错追究
业务收费罚款管理要按照在行政审批大厅备案的收费罚款项目、收费罚款标准和收费罚款依据执行。原则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对违反规划进行罚款的金额均应按标准足额收取。
1、按标准足额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违规处罚金的由收费处直接收取;
2、上级以文件、批示或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表示要求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违规处罚金的,根据要求减免相应费用和罚金;
3、若有上级批示但不明确或单位有特殊情况要求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违规处罚金的,由相关股室共同拟出初步意见,经集体研究后执行。
4、核算人员要对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违规处罚金的核算方式和数额的准确性负责。
对不按程序、不按规范、不按政策、法律、法规或不按权限进行审批和处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违规责任;对不按规定承诺时限办结或在规定时限内错办、误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许可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划,加强对规划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监察室负责我局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同时接受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承担具体责任。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不得擅自增加环节和程序。
第六条 我局统一以淮安市规划局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局属单位(处室)不得以自己或其他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已明令撤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以任何变通方式继续审批。
第八条 局属各有关单位(处室)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明确、规范的规则和程序。
第九条 我局将依法对下列内容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予以公示,并通过政府公报、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布: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二)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文件;
(四)申请书文本;
(五)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期限;
(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流程;
(七)收费依据、标准和收费许可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我局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和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统一由设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的规划窗口负责。
第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认为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确属我局责权范围的申请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的要求交齐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
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应载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受理机关、受理时间、承诺办结时限、经办人、投诉和监督电话,签章、受理人签字。
第十三条 在受理、审批、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进行招标、拍卖,并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结果应当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和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六条 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档案管理,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全部存档。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局有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我局将采取下列形式对局属有关单位(处室)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
(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巡察;
(二)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单位(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一)应当由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而未按规定执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未履行本局社会服务承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而未经招标、拍卖,或未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违法违纪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