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销售大户管理制度_卷烟销售大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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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销售大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以卷烟零售均销量的3-5倍为标准来确定卷烟销售大户,大户比例不得超过各单位客户月平总客户数的10%,大户的数量按照季度上报省局备案。
第二条 大户具备条件:规范经营、严格执行卷烟零售指导价格、无无证批发行为、经营形象良好、卷烟零售业绩良好、专卖营销配合度高等方面。
第三条 审批程序:对于销售大户的商定量,必须完善卷烟零售客户增加销量审批手续,由客户申报、客户经理、市管员、营销部经理和县(区)专卖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地市级公司营销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通过,报内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日常监管:专卖部门每月要根据营销部门提报的相关资料对大户进行监管,详细掌握其销售去向、销售价格、销售方式、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等,并及时与营销部门沟通。
专卖、营销、督查三个部门共同审核,如确实存在经营不规范行为,应在次月取消其销售大户资格。
第五条特色服务:营销部对大户提供特色服务,如主销卷烟供应、公司活动优先参与、终端建设优先考虑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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