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和手术管理制度_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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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和手术管理制度

一、对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者,需查验经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二、发现孕妇为选择性别要求终止妊娠手术的,应予以拒绝,并向计生部门报告。

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证明等。

四、开展引产手术需详细填写计划生育住院记录单位及旨产记录

(一)、(二)及引产过程观察记录等表格。

五、加强严密观察孕产妇宫缩及产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六、每月应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汇总上报卫生局及计划生育部门(由专职人员报告)。

七、严格把握引产的禁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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