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_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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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范检查监督权、处理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从事审计监督活动的局相关部门以及业务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监督,包括财政、金融、政府投资、企业、行政政法、教科文卫、社会保障、环境资源、经济责任、农业等审计监督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双重管理事项职权即审计监督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监督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审计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1)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审计局组织开展审计质量检查或者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各业务组根据上级部门部署进行自查。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审计档案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审计局相关业务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双重管理事项职权即审计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审计局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1.审计监督主体不合法的; 2.审计监督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审计监督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6.审计处理处罚过当的; 7.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业务组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应当依法依规并按照方案实施。非涉密或紧急情况下,应事先通知被检查监督单位,被监督检查单位或相关人员应做好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
2.监督检查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审计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3.县审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审计监督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