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_党支部党费收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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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抓好党费的收缴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
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党费收缴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党员工资收入变动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四)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五)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
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六)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
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七)对在党费收缴过程中出现挪用、贪污等违规情况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二、党费管理
(一)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二)党费收缴执行月缴季存制度。做到及时登记,并按季度将所收党费上交县府直属机关党委,并开具缴款凭证(收款票据)。
(三)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四)认真做好交款凭证(收款票据)、党费收缴情况公示资料的归档工作。
(五)每半年对本支部的党费收缴登记、公示和资料归档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党费缴纳不足的要抓紧补齐、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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