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协议书制度_麻醉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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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协议书制度
在我国,手术协议书的签订已经是多年的常规,而且在未建立麻醉协议书签订之前,通常是手术医师的“专利”,在签订手术协议书时,写上“麻醉意外、呼吸循环骤停等”的字样。形成上述习惯的主要原因是临床医学学科早期划分所致,因为过去的麻醉专业是外科学的一部分。随着医学的发展(尤其麻醉学科自身的发展),麻醉学科已经成为与内科学、外科学等相并列的二级学科,在医院管理上,麻醉科也已经成为独立的临床科室,并且有些规模大、麻醉学科发展较快的医院,已经出现了麻醉学的分支学科,如疼痛治疗,重症监护治疗等。因此,传统的手术协议书包含麻醉部分的内容已远不能符合现在学科发展的需求。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和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许多病人及其家属对所发生的与麻醉相关的问题常以法律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诉讼,少部分病人及家属则采取过激的方式来处理,产生医疗纠纷。如果麻醉医师在实施麻醉前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包括意外及并发症等)只有口述,而没有文字记录,事后对所发生的问题就难以解释或澄清,口述无凭,使问题复杂化。因此,麻醉协议书制度的建立,为医患之间在发生问题后进行正确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文字依据,在某些时候还可能具有法律依据。
麻醉是一项复杂的医学技术,尽管麻醉医师尽职尽贵完全按操作规程行事,但时有发生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和死亡。考虑到麻醉死亡与并发症并非与手术大小及病情相一致,因此,麻醉医师在实施任何一种麻醉前,必须同病入家属签订麻醉协议书,将麻醉期间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以及怎样预防和采取哪些措施等问题交待清楚。同时回答病人及家属提出的疑问和要求,征得病人家属的理解并同意实施麻醉,签字后方可生效,一旦发生难以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表示谅解。麻醉医师首先要了解麻醉协议书的重要性,懂得自我保护。如;某医院为一名患急性阑尾炎病人实施手术,麻醉医师行硬膜外阻滞,只是与其家属和病人口述麻醉中可能出现不良后果与并发症,但没有麻醉协议书记录。一年后病人因腰痛向医院讨个说法,因此造成院方及责任人非常被动。
随着危重疑难病人、急诊手术病人、年老体弱病人、婴幼儿病人及合并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或肝肾功能损害手术病人的增多,给这类病人实施麻醉难度增加,风险亦大。尤其令人棘手的是临床上无症状的冠心病患者或心电图检查正常的冠心病患者,有随时发生猝死可能,对麻醉及手术直接构成威胁,麻醉期间极易发生意外与并发症。故应切记:有小手术没有小麻醉,无论何种麻醉都有风险。麻醉期间一旦发生意外与并发症,麻醉医师应同家属及来访者耐心陈述麻醉经过和出现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因果关系,把科学的结论与务实热情的服务结合起来,使病人和家属对麻醉期间所发生的情况全面了解,使医患之间的矛盾缩小到最低限度,进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给医院及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定环境。当然,麻醉协议书制度的建立与职业道德并不矛盾,而是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上更科学地规范其自身的医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