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_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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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三同时”制度的事
中事后监管
为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或者使用,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环评单位、环境监理单位、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县区环境保护工作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检查辖区内开工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环评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未批先建问题。
(二)批建不一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批建不一问题。
(三)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是否已经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
(四)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是否按照环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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