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财政内部审计制度_财政所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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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财政局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家财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预防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关于建立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由审计监察科组织实施。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财政内部各单位遵守财政政策、法规制度及财务管理情况,并对有关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研究制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的措施,提出改进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3、办理其他有关监督检查事项。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均属内部审计监督检查的范围。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进行程序审查和风险评估,揭隐患,促管理。
1、财政预算资金分配与拨付情况;
2、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与拨付情况;
3、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
4、各单位在银行开户及财务管理情况;
5、经费和业务费的来源与使用情况;
6、其它资金及财产、物资管理情况。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形式
抽调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内审工作小组,直接在局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内审工作,主要采取“交叉审”的方式。
1、月查季审。检查各单位内部牵制情况,以及财务收支活动;
2、年度内部审计。每年同级审计之前,在自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单位进行年度审计;
3、专项审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日常监督机制,严把审批、使用和监督三道关口,不定期地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内部审计;
4、离任审计。内部审计范围内的主要负责人调离岗位时,应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程序
1、内部审计由审计监察科拟定年度内审计划(包括时间、方式、重点项目和被审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前,提前7天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进行自查;
2、内部审计结束前,应及时向被审单位反馈审计情况,被审单位对审计存在的问题要作出答复;
3、审计人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写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局党组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4、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
5、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措施,应按时报送审计监察科;
6、实行内部审计通报制度,将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八条 内部审计的要求
1.对局属基层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开展1次,由局监察室牵头组织实施,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局内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内审工作方案确定内部审计对象后,监察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3.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内审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作组提交内审自查报告。
4.内审工作组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被审单位要提高认识,积极支持配合,按规定提供有关帐簿、凭证、报表、文件和资料等,协助内审人员的工作。
5.内审工作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尽快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工作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6.内审办公室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定稿并提交局内审领导小组集体审阅。
7.所有内审工作资料应在内审工作全部结束后入档保存。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处理
1、内部审计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2、对查出的问题,由审计监察科按规定作出处理建议,报局党组批准执行;
3、涉及违法违纪问题,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纪律
1、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2、审计结论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客观公正;
3、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部审计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