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证明盖章制度1(优秀)_病假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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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证明盖章制度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审核、登记、盖章,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门诊部盖章。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对有疑问的疾病证明要核实、查对清楚后再盖章。对过期的诊断证明或先休后补的病假证明原则上不予盖章。
5、非门诊医师开写的病休证明和病情诊断,不予盖章。
《病假证明盖章制度1(优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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