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廉政制度_人社局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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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各项规定。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县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廉政谈话制度。
3、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逐级汇报制度。定期向上级汇报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原则上每半年汇报一次。如发生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4、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其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5、实行廉政责任制。局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对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及党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6、加强党内外监督。经常听取各监督机构和党员、监督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反映党员在党风党纪
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反馈通报有关情况。
7、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批评和监督。
8、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风廉政制度的建设,把上级有关规定与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完善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有效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的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9、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使用公车办个人私事。不准收受红包、礼金、礼品,不准借婚喜庆之机敛取财物,严禁参加一切可能影响公务的活动,不准向服务对象索要任何好处,发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10、实行提醒谈话、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等三项谈话制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训诫教育,指出不足,限期整改。
11、履行监督职责。每年对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政从政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和考核;定期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制度的落实情况。
1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干部必须带头实行有关干部回避规定。
13、实行责任追究。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责任人,按中央《规定》、省市《实施细则》和县上的有关规定等对其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