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岗制度_工作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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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编号:6.7.3.1
重点岗位人员轮岗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岗位的管理,推进医院的建设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点岗位人员是指医院的药剂科、设备科、总务科的主要负责人,及医院负责采购、有“统方”权限的相关人员。
二、重点岗位的人员,必须要求政治素质好、具有从事该岗位必须的资质条件。
三、医院药剂科、设备科、总务科主要负责人连续任职满三年的,必须进行轮岗,但不得在上述三个岗位之间轮岗。离岗后再次聘任在上述三个岗位任职的,必须间隔6年以上。
四、重点岗位人员离岗前,医院财务科要对其所管的账目、物资等进行内部审计,并向医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交审计报告。
五、重点岗位人员参照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向医院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医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重点岗位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医院纪委(党支部)负责对重点岗位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工作。
六、重点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工程建设等领域经销商的宴请、礼金、礼物等。违者,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东方市人民医院2011年2月22日
《轮岗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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