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2督察制度_督察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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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局督察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XX局(以下简称XX局)内部监督机制,保障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察室负责XX局所属科室、中队依法履行职责、行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督察室对XX局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活动部署、措施组织实施情况和重大社会活动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维护,重点区域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和市政府交办事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车辆和执法标志使用情况;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和各级领导交办、转办事项处理情况;
(六)文明执法、文明执勤和遵守队风队纪规定情况;
(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和执法队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督察人员可以直接参与执法XX局各中队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的部署。
第五条 督察室对检举和投诉应认真核查,根据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双方的陈述,或者举报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条 督察室对XX局所属科室、中队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
第七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XX局的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理。
(一)对违反队风队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车辆、执法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执法车辆、执法标志后将处理意见报XX局党组。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根据情节拟出处理意见,报XX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督察室认为XX局工作人员、执法队员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职务的,由督察室提出建议,报XX局党组审核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督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相关业务知识;
(三)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规定等方面知识,并能准确运用;
(四)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执法XX局相关规定。第十条 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