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_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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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
1.目的规范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管理。
3.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及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组织公司员工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和职业病的定期报告工作。
4.策划、实施与运行
4.1事故现场指挥救援
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照本单位《应急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4.2职业危害事故报告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2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本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4.3职业病报告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4职业病病人的处置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本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本单位将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5.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