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_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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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报告办法

一、为及时了解和研究厂矿企业中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情况,以便尽快采取防治措施,保护工人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在直辖市、省和自治区辖市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厂矿企业中实行.三、省、自治区和上述地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所)或卫生防疫站(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四、最初进行诊断的厂矿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以一简称医疗机构),当发现慢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时,应按附录(一)格式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五、医疗机构遇有急性职业中毒、热射病和热痉挛、潜涵病发生时,应在发生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按附录(一)格式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六、遇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或三名以上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以及每一职业性炭疽病例发生时,医疗机构除发出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外,应立即用电话通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以便采取紧急措施,消除致病原因.七、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电话通知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会同医疗机构医师,厂矿企业行政、安全技术部门、工会等有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按附录(二)格式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以便督促厂矿企业进一步做好预防工作,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八、机构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将每季度的急性和慢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病例,按附录

(三)格式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季报表”,并按其“编制说明”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有关部门.九、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贯彻执行.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下属卫生监督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十、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十一、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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