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加快我国现代农业发展_产权交易与制度创新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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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加快我国现代农业发展

摘要:新时期如何创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破解小农生产经营模式,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重要路径与方式。本文着重从拓展农村产权交易内容,建立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体系;构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制,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构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制,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期对当前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有所理论借鉴。

关键词:创新 交易制度 产权流转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的农村生产要素产权流转交易,是我国农业在向现代化演进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一方面,由于农业人口的转移,以承包耕地经营权为代表的农村生产要素有了流转和集中的可能;另

方面,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开始走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生产,这种社会化生产也进步要求农村生产要素能够实现流转交易。目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流转交易内容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在全国各地逐渐兴起。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底,我国农村承包集体耕地的农民家庭约2.3亿户,其中有近4440万户发生了流转出承包耕地的行为。以各种形式流转的承包耕地,已经相当于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1.23%。全国农村签订耕地流转的合同份数约31.07万份,占流出承包耕地经营权家庭数量的70%;签订流转合同的耕地面积占流转总面积的651.7%。创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已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

一、拓展农村产权交易内容,建立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体系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从整体上架构,组织农村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的评估交易,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的产权流转交易体系,促进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扩展市场容量,降低交易成本,改变部门分割的现状。一是要拓展农村产权交易品种,除各地已普遍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等交易品种外,可以考虑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生产性设施使用权等交易品种,使交易品种更多、交易范围更广。二是要归并农村产权交易产品,将分属国土、房产、水务、农业、林业、知识产权等部门的产品进行整合,搭建统一的交易平台,既避免各自为战、重复投资建设,也方便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业主咨询和交易。三是要加强市场引导,吸引更多交易主体。充分利用行政资源,加大宣传力度,对获得财政、信贷重点支持的项目开展交易业务和配套服务,试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业务,引导农民和投资者进场交易,提高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积极性。

二、构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制,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保障农村产权高效顺畅流转,为农村资源要素的发现和兑现搭建坚实的桥梁,需要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制,培育全面开放的市场体系。是要提供完善的中介服务,开展农村产权资产评估、询价、经纪代理、纠纷仲裁等业务。二是要提供便捷的融资服务,开展金融创新,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农村产权融资服务。农村生产要素通过确权、评估后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使农民获得资金,这样方面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深刻改变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可以极大地拉动内需,缓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融资瓶颈制约。这种融资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对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三是要提供丰富的信息服务,利用网络平台,广泛征集农村产权转让、受让信息,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库。四是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服务,针对投资主体、产权受让主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积极组织推介、对接、培训、咨询活动。五是要开发特色产业项目,根据收集的特色信息,围绕现代农业规划和各地产业特点及农业设施、交通、运输变化趋势,发掘培育一批特色产业项目。通过培育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改变观念,将农村的全部生产要素资源转变为资产,并在全面普查、全面分配、全面确权、全面登记、全面颁证的基础上,将这些资产逐步实现资本化,进而培育和发展壮大农村产品市场、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从而在此基础上彻底改变农村资本要素市场发育滞后的状况。

三、坚守“三农”政策红线,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法律规范体系

今年的中央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不触及十八亿亩耕地的红线,不改变土地集体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要进步总结全国近年来农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为重点的农村生产要素流转的实践与经验,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适时出台全国性的指导政策,建立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使农村资源全要素产权的流转更加规范化。一是要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运营,实施统监督管理、统交易规则、统信息发布、统交易鉴证、统收费标准、统平台建设。二是要公开披露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全过程信息,阳光运营,接受交易主体、相关部门、企业和农民的有效监督。三是要严把“农用地”、“耕地”、“基本粮田”和“流转不改变用途”等重要关口,对于定要改变用途的流转土地,严格审批程序,采用“指标置换”、“耕地补造”的办法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四是要加强法制建设,出台《农村产权登记托管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评估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农村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法律政策培训,有条件的管理部门和交易机构聘诘律师及咨询机构作为法律顾问,以保证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全部全程依法进行。四是严守法律底线,对于某些需要突破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交易活动,不直接与现行法律冲突,而是采取变通的方式,使之与现行法律衔接。

诚然,公平问题是公共政策在进行利益分配时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但也不能完全被所谓的“公平”束缚住手脚,从公共政策的引导功能来说,公共政策在进行利益分配的时候,理应把利益分配倾向于那些与政府偏好保持致的人,倾向于那些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人,倾向于那些能与社会绝大多数人利益致的人。果如是,公共政策的利益分配功能就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二、制度生成功能

尽管有时候制度与政策在理论上很难截然分开,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对象明确、内容特定、实效性强的公共政策还是有很直观的感受的,一般不会混同于先于政策存在的制度。当然,公共政策系统本身也是在既有制度的框架内运行的。制度经济学对制度与政策的互动关系有十分精辟的论述:“公共政策......通常是在既定的制度约束中展开的,但它也可以靠努力改变制度的方式来实施。制度变革既可以通过明确的直接方式来实现,也可以表现为政策行动的负效应。”由此可见,公共政策与制度是相互影响、彼此制约的。从公共政策对制度的作用而言,公共政策具有制度生成功能,具体表现为公共政策的制度创制功能、制度变迁(创新)功能和制度废止功能。这点,学者杨伟民说得更直接,她指出:“政策是建立和改变制度的工具、方式,决策者可以通过政策直接改变既有的制度,也可以通过政策影响既有的制度使之发生变化,或者通过制定新的政策创建新的制度。

(1)制度创制

公共政策的制度创制功能是指公共政策对制度确立、制度形式和制度的健全完善所起的作用。正像我国台湾学者伍启元所说:”许多政策可能变成持久的制度。凡是项政策变成法律、法规、条例等,它便成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这是符合历史和社会现实的。许多社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都是以先前的政策为基础的,在政策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或社会制度等。例如,新中国的土地制度就是在建国前后实施的土地改革政策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制度主义学派从制度起源的角度将制度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两种。内在制度(也叫非正式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而来的“,它”体现着过去曾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如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文明礼仪等。外在制度(也叫正式制度)”是被自上而下地强加和执行的“,它们”由一批代理人设计和确立“,如司法制度、选举制度、警察制度等。这里所谓”一批代理人“其实也可以理解为政策制定者,由这些政策制定者”设计和确立“制度开始往往都是以公共政策的形式颁布实施的,经过实践检验成熟之后才会固定为制度。

(2)制度变迁(创新)

在社会稳定发展时期,制度的规范作用是相当巨大的,但是,当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或者说在社会转型期,制度又可能成为社会进步发展的障碍。这时,制度变迁或日制度创新就摆在了当政者或政策制定者目前。然而,众所周知,由于路径依赖的存在,制度变迁,尤其是制度创新是不会自动实现的,”外在规则有时相当僵化,即使是在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的时候也是如此“,所以,制度变迁(创新)一般要有外在力量的推动。这种外在力量是什么?其中主要的一种力量同时也就是制度设计者本身。柯武刚、史漫飞指出:”外在制度由拥有政治权力的领导机构根据宪法设计出来,并由它们自上而下地强制推行。因此,变革外在制度需要政治行动。外在规则的变革取决于集体性决策。“显然,所谓”集体性决策“就是公共政策。也就是说,公共政策具有制度变迁(创新)的功能。复旦大学教授张国庆也指出:”公共政策可以通过改变制度安排来影响制度创新,具体地说,可以通过对原有制度做出调整和修正,来对旧制度安排指出调整,或者通过制定新政策,做出新的制度安排,或者公共政策上升为法律,成为种制度,实现制度创新。“'

(3)制度废止

事实上,在社会转轨时期,特别是发生革命性变革的时候,国家层面、社会层面的许多制度往往都会被推翻,或被弃之不用,或被另起炉灶,或被改头换面,新中国成立时对民国时期的许多制度即是如此。当然,与制度变迁(创新)样,制度废止也不会自动实现,一般也要通过执政当局、制度设计者或政策制定者通过定的形式宣布废除、终止或取消,这其中常见的形式就是通过颁布实施新的公共政策将旧制度废除、终止或取消。当然,即使是在社会稳定发展时期,当执政者、政府认为某项制度已经不合时宜,或者已经过时的时候,也会通过新的公共政策的推行而将其废止。

三、文化传承功能

公共政策尽管在形式上表现不一,在内容上不而足,但不论什么形式和不论什么内容的公共政策,都必然包含或隐含着某种文化基因,正因为公共政策中有这种有时候甚至不容易察觉的文化基因的存在,才使得公共政策具有更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也才使得实际上相互分离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能基本保持对公共政策的大致相同的理解。这些显然是共同文化纽带在起作用。反过来,文化差异导致的政策差异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公共政策具有文化传承的功能。公共政策的文化传承功能总的来说在很多时候是隐性的和不宜察觉的,但具体到某项公共政策,则会通过其价值导向、观念更新和精神弘扬等功能表现出来。

(1)价值导向

有人认为,”一切公共政策都是为了寻求价值、确认价值、实现价值、创造价值、分配价值“。但是,价值是个多元的概念,一个公共政策不可能同时满足社会不同群体的价值需求,因此,在公共政策中,政府的价值偏好往往会成为政策主导的内容和手段,或者说,公共政策反映的是政府的偏好,能集中体现政府的价值取向。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说,公共政策不仅要把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出来,而且要把他们集中到实现政府所倡导和追求的目标上去。因此,公共政策必须有明确的价值导向,帮助人们进行正确的价值选择。例如,利息税政策意在鼓励投资与消费,塑料袋有偿使用政策意在减少白色污染、保护环境,”醉驾入刑“政策意在增进安全、秩序与文明......等等。

在论及公共政策的价值导向功能时,还必须注意点,即公共政策中的价值冲突问题。按照美国学者德博拉斯通的观点,公共政策本身就是充满悖论的,比如在讨论自由价值时,斯通就指出:”政策问题于是就成了在保护个人自由和防止伤害他人之间的一种选择。"有时候,一些价值都显得那么重要,如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民主与科学、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等,这时候,公共政策的价值导向就显得特别重要。提升公共政策的科学性,尽可能取得这些具有一定冲突的价值之间的平衡,需要的就不仅仅是公共政策制定者的觉悟和责任,更重要的恐怕是智慧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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