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_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新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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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城华立医院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二)药库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月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三)药房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人员要做好出入库登记,要做到双人复核。

(四)药房管理麻醉药品人员每月对所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盘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六)按照规定保管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各种登记。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一)门诊调配使用管理

1、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2、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只限患者就诊时使用,严禁交患者自用。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4、医生开具所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由开具处方医生派本科室护理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药房并做好登记。病人不在医院而又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由开具处方医生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5、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6、门诊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

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7、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退药,对患者不再使用的麻醉药品和剩余的麻醉药品无偿交回医院,医院应做好回收记录,按规定集中销毁,不得再次使用。

(二)住院药房及病房使用管理

1、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嘱应与处方相符,为住院患者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2、病房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基数,专柜加锁、专册登记,登记表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基数、日期、床号、患者姓名、性别、疾病名称、数量、处方医师、执行护士、药品批号、原存数、补充数、现存数、空安瓿数。病房交班每班清点并签名。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制度

(一)对使用过程中造成残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认真保存好,及时填写残损登记,双人签名。并通知科室麻醉药品主管人员确认后,由主管人员保管,等待处理。

(二)由于特殊情况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使用的,应上报院主管领导审批后,作过期报损处理,(三)药剂科对待报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认真填写销毁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单位、销毁原因、批准部门。

(四)对已填写好报损登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剂科集中管理,再次确认无误后,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监督销毁。

(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调剂室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安装防盗设施。

(六)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交接班记录,每班次认真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对不能确认为正常消耗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七)临床科室所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实

行专人管理,建立交接班记录。临床科室要将本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名单上报药剂科。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收回管理制度

(一)临床科室护理人员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残留液的回收登记制度。

(二)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要求患者在下次取药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交回。

(三)空安瓿数量不足于上次发药数量时,按实际交回数量核发当药品。

(四)对交回的空安瓿,要认真查对批号,不是本药房所发药品的空安瓿,应当拒绝发药。

(五)对收回的空安瓿要实行登记。内容包括:日期、病人姓名、上次取药名称、数量、批号、退回空瓿名称、数量、批号、退回人、收到人。

(六)对收回的空安瓿,主管人员要保管好,统计数量,定期上报医院领导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销毁安瓿名称、数量、批准人、销毁人、监督人。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保管。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复诊制度,要求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复诊或者随诊情况记录病历。

(六)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处方内容必须齐全、书写规范,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七)药剂人员严禁调配不符合规定的处方。

八、专用处方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印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兼)职管理人员,专(兼)职管理人员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三)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四)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各科护士长领用,并妥善保管,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登记册,记录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五)实行领用、使用、退回销毁登记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回药剂科专(兼)职管理人员。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药房统一编号,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处方保管期满后,经医院领导批准、登记、销毁。

201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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