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考核制度_督查督办考核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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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考核制度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为做好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定本制度。
一、司法局党组负责对各局直各单位、各股室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由局纪检组负责考核。监督检查工作由局纪检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纠风专项治理工作,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半年专项督查和年终考核制度。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情况要与评先创优、干部任用、责任追究挂钩。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
五、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执行
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执法执纪以及纠风专项治理情况;
(四)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六、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和上级交办案件的查结回复
情况;
(二)每年度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七、每年11月5日前被考核单位要按照所承担的责任目标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和收集整理材料,并于11月30日前,上报印证材料。
八、考核以量化评分的方法进行,分优胜达标、达标、未达标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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