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集体审账日制度_村级财务入村审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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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集体审账日制度
为加强村级财务民主监管,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村民自治,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加强村级民主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8]19号)、《**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市委办发[2008]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集体审核制。镇统一每月25日为各行政村的审账日。审账日活动由村支部书记召集,村党组织、村委会、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联村干部共同进行审核审批。参加集体审核人员在“财务收支审核单”上签字。提倡集中审账日和村民议事日活动结合进行。
第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经费支出须坚持“必需、合理、小额、节约”的原则,从紧、从严掌握。
第三条村经济合作社经费开支必须取得正式合法的票据,必须的小额开支(200元以内)在难以取得合法票据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无据支出证明单”。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支出需按规定手续进行报销,每笔支出都必须注明开支事由,先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再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签字盖章,最后由村委会主任签上“属实”、村经济合作社主任签上“经集体审查同意报销”字样,并签署姓名、日期。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发生单项5000元以上非生产性采购、10000元以上工程项目,按项目招投标制度执行。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费用开支应按期结报,及时反映财务状况。支出发生三个月内不结报的凭证,无特殊原因,不得再审批报销。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费用开支一律实行先审批后付款,对暂时无款支付的开支(包括村干部及其他人员工资补贴等),经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先纳入账内核算。
第八条票据入账时经代理中心会计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支出,由责任人负责追回已报款项。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