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书报告制度_死亡证明书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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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书报告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随病人尸体,第三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五联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交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15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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