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责任制度_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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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项目部领导班子和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项目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
三、责任范围
项目部领导班子及成员、各部门负责人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
(一)项目部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项目部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
四、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经常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严格按照《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办事,管好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谋取利益。
五、责任考核
(一)项目部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领导、组织对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干部述职、民主评议、行风评议和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责任追究
未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权限部门批准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职失察、或决策失误、或教育管理不力而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员辞职或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推荐或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设小金库,或者财务管理混乱造成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
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甚至包庇、纵容的,责令其辞职或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凡是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的领导干部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由决定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