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核准制度_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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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核准制度

一、负责单位和负责人

负责单位:鸡西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科

责任人: 办事人、科长、副主任、主任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三)《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四)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

3、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

4、经济建设单位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

(二)经济适用住房立项审批程序

1、立项单位首先提交立项申请报告(拟建设方案);

2、到规划局办理项目选址控详规;

3、到国土资源局办理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函;

4、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预审),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通知书;

5、到发改委进行审批立项;

6、到市规划局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到国土资源局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

8、将立项审批材料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9、住房保障部门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

1、鸡西市六个辖区(鸡冠区、恒山区、梨树区、城子河区、滴道区、麻山区)的城镇户口居民。

2、申请居民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为夫妻(含离异)和子女;

3、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2.4万(含2.4万);

4、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含13㎡)的住房困难户;

5、申请人未婚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独立户口可以申请;未婚的满3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非独立户口可以申请;已婚的非独立户口亦可以申请。

四、所需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立项申请报告(拟建设方案);

2、项目选址控详规;

3、建设用地预审函;

4、主管市长审批文件;

5、发改委审批立项文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所需材料

1、户籍证明(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低保人员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在职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提交由工作单位劳动工资部门核定的工资证明;离休、退休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提交退休金领取证或养老金领取证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产权情况证明。

5、申请人按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6、申请人夫妻双方有工作的、在职的由负责人签注意见并标注联系方式和现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离休、退休人员无需单位签注意见,凭离休、退休证明办理;无工作的居民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办事处签注意见并标注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

五、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备齐经济适用住房所需材料到主管单位备查,由承办人根据实际情况来提出受理意见,并报科长审核,科长提出意见报副主任审定。

由科长到现场勘查、审查建设单位资质、审核验资证明等,根据实际情况来提出意见并报审核,科长提出意见报主任审定。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鸡西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公布。

网站:http:///Govsite/

七、审批时限

1、立项审批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五个工作日。

2、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时限为鸡西日报及鸡西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进行公示7—10日后摇号。

八、监督检查

本科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并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切实履行职责;房改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局纪检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九、责任追究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经济适用住房立项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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