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总队巡查制度_水政监察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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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巡查制度
第一条 水政监察巡查活动实行大队长负责制,由大队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水政监察巡查的重点区域:江河沿岸、水库四周、城镇周边、公路沿线及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其它开发建设活动。
第三条 水政监察巡查的主要对象是:
1、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取水活动:
2、正在实施的涉河(包括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设活动;
3、向河道、湖泊倾倒弃土、垃圾,设置行洪障碍,从事影响河势及行洪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采石等活动;
5、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和公路、城市建设等活动;
6、侵占水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向水工程设施内倾倒弃土、垃圾,侵占已批准的水工程规划控制线范围,侵占蓄、滞、泄洪区范围,损毁防汛、水文、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设施的行为;
7、在水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8、取水口的设置或扩大,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
9、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以及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10、“四荒”开发、陡坡地开垦以及水土流失防治等情况;
11、其他应属于水政监察职责范围内处理的情况。
第四条巡查应当制定月度巡查工作计划,在计划中应列出月度巡查重点,确定巡查区域、时段、范围、内容、周期和责任人员等内容,原则上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
第五条开展巡查活动,应当采取常规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一般例行巡查与重点联合巡查相结合的巡查方式。
第六条执行巡查任务时,必须支队长带队,有2名以上水政临察员参加。必须严格巡查纪律,规范巡查行为,提高服务意识和文明执法意识,树立水政监察队伍良好形象。
第七条巡查活动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对每次巡查,参加巡查的水政临察人员均应详细填写《水政监察巡查记录》。
第八条巡查人员对于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负责巡查的执法人员可按照《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当场做出处理,并在五日内将处理决定报总队归档备案。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可先行制止,及时向领导汇报,立案查处。
第九条对巡查认真,办案及时,处理程度正确、处罚适当的水政监察员,应给予奖励;对巡查不及时,造成后果的,按《水政监察员岗位责任制》和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