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巡查、检查制度_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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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⒈防火巡查
⑴保卫部每2小时对辖区进行1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⑵防火巡查需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巡查内容如下:
①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③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④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⑥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⒉防火检查
分管领导、保卫部每周对公司所属辖区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⑴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⑶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⑷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⑸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⑹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⑼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⑽防火巡查情况;
⑾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⑿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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