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航(查)工作制度通知_ab角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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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地方海事局关于印发
《内江市地方海事局巡航(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海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水上巡航(查)管理工作,提高海事处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辖区通航环境和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特制定了《内江市地方海事局水上巡航(查)工作制度,特此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内江市地方海事局水上巡航(查)工作制度》
2、《季度辖区巡航计划表》
3、《巡航工作记录》
4、《巡航工作统计表》
5、《内江市地方海事局巡航(查)执法处理违章行为记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海事巡航制度通知
抄送: 市安办市交通运输局
内江市地方海事局2011年3月23日印发
1内江市地方海事局水上巡航(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辖区水域现场监督管理,加大水上巡航(查)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巡航工作,提高现场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内江市地方海事局及各县(区)地方海事处。
第三条 市海事局安监科是全市巡航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的巡航(查)工作,组织实施海事局机关的巡航工作。县(区)地方海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的巡航工作。
第二章 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行政执法、抢险救助;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第五条巡航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辖区有关水道、航道、库区、停泊区等水域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维护通航密集区、采砂作业区、事故多发区等水域正常的通航秩序,纠正船舶的违章行为,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
(二)监视水域环境,制止和纠正船舶污染水域的违法行为,对巡航检查中发现有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
(三)巡视检查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状况,特别是重点时段(各辖区根据辖区特点自定)对客(渡)船舶靠、离码头进行安全维护;
(四)巡视检查码头、泊点等船舶靠泊、锚泊、系泊设施的安全状况;
(五)制止影响通航安全的捕捞、水上养殖、挖砂、水上娱乐活动等;
(六)监督检查水上水下施工及其他水上设施的作业情况,核查有关航行警(通)告的执行情况;
(七)巡视水域是否存在有碍航行安全的漂流物、碍航物,发现后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处置;根据协查通告,核查过往船舶;根据上级机关的指示或当巡查中获得遇险信息时,参加抢险、搜救任务,可按照指定,担任搜救现场协调人;
(八)上级部门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执行巡航检查任务的海事执法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章 巡航工作计划、报告和总结
第七条各县(区)处应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巡航(查)工作。对辖区内的巡航(查)工作,每月不少于10天。
第八条市局负责制定全局年度巡航计划和专项、阶段性或综合性跨辖区巡航计划并监督实施;各县(区)处应于每年1月5日前编制上报年度巡航工作计划。于每季度起始月5日前编制上报季度巡航工作计划。
第九条巡航(查)工作报告:
(一)巡航执法人员应在每次巡航结束后及时填写《巡航工作记录》(见附件三)。对巡航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应形成书面专题报告;
(二)各处每月25日前将本月巡航工作完成情况报局《巡航工作统计表》(见附件四);
(三)对辖区重点水域的巡航,应每月写出“月度巡航报告”,于次月3日前报市局;
第十条在巡航工作中遇到下列情况,各单位应以巡航工作简报或情况报告的形式及时报告;
(一)重大违法、违章事件,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交通事故;
(二)发现上级机关要求清理、取缔的船舶;
(三)严重影响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情况;
(四)巡航船舶参与的有关搜救、清污行动。
第十一条巡航工作总结:
(一)各海事处应对本单位巡航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每年12月底前上报本单位年度巡航总结;
(二)各海事处应建立巡航工作档案,妥善保存本单位巡航过程中收集的各种声像资料、通航环境调查资料及各类巡航文书;
巡航工作档案应包括:《巡航检查工作记录》、《巡航检查报告》及其他巡航工作材料,相关巡航照片以及开展搜救、清污行动等巡航任务的影音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巡航人员的配备和职责
第十二条巡航(查)人员的配备:
巡航(查)人员由海事执法人员组成,巡航(查)任务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十三条巡航(查)人员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防止船舶污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完成巡航任务及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二)除对各单位布置检查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水上交通肇事协查通报的船舶、符合专项整治活动检查要求的船舶及实名举报有较为严重违法行为的船舶外,严禁对在航船舶无故实施拦截检查或勒令其到锚地抛锚实施检查;
(三)在巡航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并取证,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并立即报告所属单位;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可按本单位指示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巡航结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将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局有关职能部门;
(四)完成辖区、跨辖区巡航报告,如实填写《巡航工作记录》;
(五)市局组织跨辖区巡航时,有关职能处室应派员参加。
第五章 附则
(一)各县(区)处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巡航(查)工作实施细则。
(二)市局应对巡航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总结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