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东区法院司法巡查制度_景区管理人员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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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法院
司法巡查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法院队伍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对干警执法执纪情况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廉洁,根据上级法院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司法巡查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通过开展司法巡查,促进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干警公正廉洁意识的增强和司法作风的好转,促进法院司法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法院成立司法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党组成员纪检书记任组长,监察室主任、审管办主任人员为成员。
第四条 设立司法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巡查办”),巡查办在司法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司法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
巡查办主任由监察室主任兼任,成员由本院各部门兼职廉政监察员组成。不定期对本院各部门进行司法巡查。
第二章 巡查范围
第五条 司法巡查的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委、人大、上级法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或重点工作部署情况;
(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三)审判执行工作情况;
(四)法院队伍建设情况;
(五)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六)落实制度、执行纪律和司法作风情况;
(七)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重点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八)院党组要求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巡查工作方式
第六条 巡查组开展巡查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被巡查部门相关工作情况的;
(二)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谈话;
(三)进行调查走访;
(四)受理有关来信来访;
(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或抽样调查;
(六)进行暗访检查。
第四章 工作纪律要求
第七条 巡查办和巡查组成员要正确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巡查组对巡查中发现的被巡查庭室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帮助分析存在的原因、研究整改的措施、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能干预被巡查庭室正常进行的2审判、执行工作及其他工作,不处理被巡查庭室的具体工作问题。
第九条 巡查组在巡查中发现干警存在纪律作风等问题时,应及时指出并责成相关人员纠正。
第十条 巡查组不具体执纪办案,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对不属于巡查工作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被巡查庭室或相关部门处理;反映被巡查庭室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和自己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要统一移交纪检组、监察室,并严格依纪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巡查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的人员,由司法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纪委或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责任规定
第十二条 巡查中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纳入对被巡查庭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巡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和反映被巡查庭室的真实情况。对属于巡查工作职责内的重要问题,巡查组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院党组将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处理。
第十四条 被巡查庭室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并如实向巡查组汇报工作情况。对于不配合巡查工作,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甚至人为阻挠巡查工作的,由院党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法院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还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会同当地党委、3纪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