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财政贷款贴息项目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制度_专项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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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财政贷款贴息项目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任 人:承办人A李国华、承办人B于帆、副处长徐永波、处长霍尔哲、分管厅长史青衿,处务会参加人员、评审专家
二、分配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项目财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黑财建【2007】9第二条“财政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每年从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安排的,专项用于资源勘探开发利用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原则。
三、分配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项目单位由国内银行取得,专项用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探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本建设部分的贷款,贴息时间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财政贷款贴息项目专项资金分配的标准:
由于国家或省里每年的专项资金有限,不能满足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求。根据对的贴息材料审核结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及当年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按当级下达的项目数依次排序分配。每个入选项目的资金数额,按照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目贴息资金确定财政贴息贴补率,没有得到资金分配的申请人下一年(下一次)解决。
四、所需材料
(一)经费申请正式文件;
(二)申请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及国土资源部门矿明等材料。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是省直的,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出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或承担单位为非省直的,由当地财政、国土部门审核后同向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提出项目申请。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项目初审。材料齐全、符合专项资金要求和用途的,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5日。
六、审查与决定
(一)省财政厅联合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贴息情况进行核实。
(二)根据核实结果,承办人A起草资金分配初步意见,承办人B复核后报处长审核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呈报分管厅长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领导签批。
(二)主管厅长批准后,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9]9号文件规定和要求,下达项目预算。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网址WWW.hlj.gov.拟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结果在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审查批准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在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报省长审定后7个工作日下发相关市(地)、县。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