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粮食局粮食购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委员会工作制度_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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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文件讨论稿之八

哈尔滨市粮食局粮食购销行政处罚

案件合议委员会工作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保证粮食流通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粮食购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合议委员会是本局审查粮食购销行政处罚案件的决策机构,负责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粮食购销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合议审批。

重大粮食购销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是指: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以上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的;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复杂的案件主要是指调查困难、认定困难、法制工作部门与案件调查部门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

第三条 案件合议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审查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审查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拟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三)审查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案件合议委员会对审查的案件应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条 案件合议委员会由局长、主管副局长、纪检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审理案件所涉及的职能具体参加人员由案件合议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案件合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主任委员由本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副局长担任。案件合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案件合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应提交案件合议委员会的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提请案件合议委员会召开会议;

(三)负责案件合议委员会合议案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案件合议委员会合议案件,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七条 案件合议委员会合议案件实行会议制度。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生效。参会委员对讨论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采取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会议决定。

第八条 案件调查部门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粮食购销行政处罚案件提出拟处罚决定后,应当向案件合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重大、复杂的粮食购销行政处罚案件呈报登记表。

第九条 案件合议委员会办公室在10日内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并应当在开会3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第十条 案件合议委员会会议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案件调查部门陈述案情、拟处罚决定;

(三)法制工作部门陈述对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委员讨论案情,并发表意见;

(五)进行表决;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

(七)案件合议委员会办公室制作《案件讨论笔录》,参会委员审阅后签字。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的5日内,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2份,并附行政处罚决定报案件合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执行后的7日内将案件的结案报告和罚没款凭证复印件报案件合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哈尔滨市粮食局案件合议委员会组织机构

附件:

哈尔滨市粮食局

主任委员:王忠新

副主任委员:王世方

委员:李永臣、马万柱、张颖伯、韩基岩、案件合议委员会组织机构梁志英、杨春雨、阚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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