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队考勤等制度的通知_规范考勤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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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宁高速公路路政大队
关于征求考勤等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巡查组:
为进一步规范大队内部管理,稳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深入扎实地开展作风整顿,根据支队要求和部署,结合大队实际,研究和拟定了大队考勤、住勤管理制度。为保证制度合法有效,现向大家征求意见,请各组尽快组织队员学习讨论,于8月25日前将意见归纳汇总报综合室。特此通知。
附件:
1、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2、住勤管理制度(试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一、全员实行考勤签到制,星期
六、日和夜班执勤人员不签到。
二、签到分上、下午的上、下班四个时段,具体时间为上午8:20以前和11:50以后,下午为上班前10分钟和下班前10分钟,过时一律不准补签。因公不能签到,须向考勤管理人说明情况,由管理人注明事由。
三、考勤签到由组负责人负责实施和管理。迟于规定上班签到时间30分钟以内的视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视为半天旷工;早于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以内的一律视为早退,30分钟以上的视为半天旷工。
四、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经批准的请假手续。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组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含三天)由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大队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组负责人、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支队领导批准同意,请假人须将批准的请假条交各组负责人存档备查。按时归队后必须向各组负责人报告销假,超时按旷工处理。
五、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须立即向组负责人和大队负责人电话汇报,经同意后,按病、事假考勤。归队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未补办手续和超时的按旷工处理。
六、一般情况下,路政员在接班前两小时和值勤期间不
得请假,特殊情况须按照程序报经领导批准。
七、经批准的调班不视为请假,按正常休假考勤。休假期间,接到大队命令,应及时按要求完成任务或返回大队,若因特殊情况可能延误时间或无法完成命令的,须向领导说明事由,并征得同意,否则,按旷工处理。
八、考勤考核规定:
1、考勤考核每日10分,月底计算考勤率【考勤率=个人得分÷满分(月大310分,月平280分)×100﹪】。考勤率100﹪的为优秀,95﹪以上的为良好,90﹪以上的为合格,90﹪以下的为不合格,80﹪以下的为差等。
2、因病、因事请假的每半天扣1分、扣除5元工资;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罚款20元;旷工的每半天扣5分、罚款50元;半天内既迟到、早退又旷工的,按旷工处理。
3、每月奖励考勤优秀者220元、良好100元;罚款不合格者100元、差等者220元。
4、对半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天的人员,报请支队调离本大队。
八、考勤每月经大队负责人审核后,交大队综合管理员一份归档,各巡查组留存和张榜公布一份。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支队相关制度执行。
十、本制度由蚌宁路政大队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大队全体会议决定修改。
十一、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住勤管理制度(试行)
一、工作日期间,全员实行24小时住勤制。行政班为星期一至星期四,巡查班为上班期间。
二、大队负责提供队员的办公、住宿用房及所需的公共用品、设施。不能满足条件的,不得要求住勤。
三、因私事或疾病需要离开驻地,须向组负责人递交离队申请,报告事由和预计用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组负责人离队须向大队负责人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确认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的,须重新报告并征得同意,超出当天范围的,按请假规定办理。节假日期间用电话短信方式申请,正常上班后补办书面申请。
四、因私事或疾病不能住勤的,须向组负责人递交申请,报告事由,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组负责人不能住勤的,须向大队负责人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节假日期间用电话短信方式申请,正常上班后补办书面申请。
五、住勤期间,所有人员手机应随身携带,并保持24小时开机。
六、住勤期间,应自觉严格遵守大队内务管理制度。
七、住勤考核规定:
1、住勤考核由组负责人负责实施和管理。每月公布得分并存档。
2、住勤考核每日5分,月底计算住勤率【住勤率=个人
得分÷满分(月大155分,月平140分)×100﹪】。住勤率100﹪的为优秀,95﹪以上的为良好,90﹪以上的为合格,90﹪以下的为不合格,80﹪以下的为差等。
3、奖惩办法:优秀档次的,每人每月奖励150元;良好的,奖励50元;不合格的,每人每月罚款50元;差等的,罚款150元。
4、经批准的离队,超出规定时间2小时以内返回,未报告的,每次扣1分;超出规定时间4小时以内返回,未报告的,每次扣2分,罚款10元;超出规定时间4小时以上返回,未报告的,每次扣3分,罚款20元;未经批准的离队按旷工处理。
5、经批准的不住勤,每次扣2分,罚款20元;未经批准的不住勤按旷工处理。
6、其他未尽事宜,按支队相关制度执行。
7、本制度由蚌宁路政大队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大队全体会议决定修改。
8、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