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反垄断法律制度_反垄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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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
法律上的垄断概念,是指经营者以独占、通过合谋性协议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
是指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垄断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调整对象
主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此外,反垄断法结合我国实际,将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也纳入了其调整范围。
(二)调整范围
反垄断法有两方面排除适用:
1、经营者依照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第二节垄断行为
一、垄断协议
(一)定义
(二)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形式
1、横向垄断
2、纵向垄断
(三)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
1、对横向垄断协议,主要的禁止情形有: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2、对纵向垄断协议,主要的禁止情形有: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此外,《反垄断法》还有对行业协会行为的规制,专门规定了“行政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3、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发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了。
其中,(1)—(5)项要取得豁免,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是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这种市场优势排除竞争或对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不公平交易的竞争行为。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认定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可以依据下列情形推定: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在(2)、(3)项情形中,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
1、垄断价格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掠夺性定价
3、拒绝交易
4、强制交易
5、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6、差别待遇
7、其他
三、经营者集中
(一)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形成的企业间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二)经营者集中的形式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三)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和审查
经营者集中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申报,并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经过审查,会产生两种决定:一是禁止集中;二是不予禁止。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概念
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表现形式
1、强制交易
2、地区封锁
3、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
4、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五、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1)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