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制度_雷州市国家税务局
雷州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雷州市国家税务局”。
雷州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税务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雷州市国税系统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全市国税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办公室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的财务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
财务部门内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部门年初应根据局的职责、工作任务和财力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即单位预算。
第六条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预算单位划分的原则,我局为基层预算单位,办公室和基层税务分局为报帐单位。
第六条全市国税系统实行“收支统一管理、按核定的经费方案拨款、年终结算、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第一款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要精打细算,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落到实处。
第二款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全面、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要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要保证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公务费、业务费开支。
第八条预算编制的程序
财务部门是经费预算的编制单位。由财务部门提出经费预算后,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各单位执行。
第九条预算的编制办法
预算必须详实、具体,有操作性。一是涉及到全市的总预算,必须列出项目,逐项预算;二是涉及到各单位分预算,必须逐项预算到每一个单位。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我局为开展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上级预算拨款和其他收入。
第一款 上级预算拨款的管理
上级预算拨款是我局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
1、要按时请领和下拨经费,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2、要按照预算拨款级次拨款,不得向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直接办理拨款。
第二款其他收入的管理
其他收入是指我局按规定取得的除上级预算拨款以外的各种收入。包括地方政府补助(包括奖励和补助)、租赁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等。
1、其他收入的取得要合法。
2、其他收入纳入单位统一核算,要及时入帐,不得坐支或设立小金库。
第十一条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我局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税务经费支出、基建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一款 支出管理的要求
1、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权限。
2、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进行。
3、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办理。
4、每项支出都要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相应的科目列支,不得转作其他科目。
5、每项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6、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列支出。
第二款税务经费支出的管理
1、人员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开支。
3、办案费的开支范围要符合有关规定。
4、要严格控制出国考察、培训费用。
5、购置计算机等设备,制作税务制服等大宗采购按照《雷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款 基建支出的管理
基建支出按照《雷州市国家税务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款 其他支出的管理
其他支出主要用于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各单位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第五款 审批权限和程序
1、局机关
①日常固定开支(工资、随工资一起发放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保费、水电费、电话费、医疗费等)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经费开支(招待费除外),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招待费及2,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经费开支,事先需填写“雷州市国家税务局经费支出事项审批单”报局长批示,事后凭局长批示和原始凭证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审批表作附件与原始凭证粘在一起)。10,000元以上的经费开支(日常固定开支除外),事先需填写“雷州市国家税务局经费支出事项审批单”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局长根据审批结果作出批示,事后凭局长批示和原始凭证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审
批表作附件与原始凭证粘在一起)。
②各分局日常经费使用,坚持“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由局根据年初预算按月下拨使用。年内有特殊情况需补充经费的,要向局写出书面报告,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经分管财务领导加具意见后由局长签批,交办公室财务下拨;3,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局长根据审批结果签批,交办公室财务下拨。
2、基层分局
①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按局统一标准发放,由分局长签批。②除人员工资、津贴补贴以外的其他经费开支,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分局长签批。1,000元以上的,经分局局务会议研究审批,分局长根据审批结果签批。
3、工会税务学会
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经费开支(招待费除外),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招待费及2,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经费开支,事先需填写“雷州市国家税务局经费支出事项审批单”报局长批示,事后凭局长批示和原始凭证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审批表作附件与原始凭证粘在一起)。10,000元以上的经费开支(日常固定开支除外),事先需填写“雷州市国家税务局经费支出事项审批单”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局长根据审批结果作出批示,事后凭局长批示和原始凭证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审批表作附件与原始凭证粘在一起)。
第六款 报销程序
经办人报销单据先经财务审核盖章后,根据所属权限分别由分局长或分管财务领导或局长审批报销。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手续完备,一般每笔报销凭证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
1、基层分局:经手人→证明人→财务审核→分局长审批
2、局机关、工会、税务学会:经手人→证明人→财务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局长审批
各项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审批,财务人员有权坚决
拒绝不合理开支。
第十二条 借款管理
应当严格控制借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能办理无预算领拨关系的单位间借款。
借款审批权限:借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由局长签批,30,000元以上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局长根据审批结果签批。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一款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确保现金的安全;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不得坐支或白条充抵现金;严格履行现金收付手续;实行钱帐分管。
第二款 应当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帐户;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必须定期与银行对帐,确保银行存款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按照《雷州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五条财务报告
第一款 财务报告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款 应当按照上一级预算单位制发的财务报表格式及提出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按时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签章后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财务分析
第一款 年度财务分析既是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也是
年度财务管理工作的总结。
第二款 应以年度决算为依据,对年度内发生的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通过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对会计工作和财务管理现状作出评价,为下一年的预算编制和工作决策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除年度财务分析外,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专题财务分析。第十七条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要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应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建立内部财务审计制度,组织对本级、下级单位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九条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在自我监督的同时,还应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财务内审有关规定
第一款内审方法:内审分为日常审计和年终审计。
第二款人员组成:日常审计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经费会计、经费出纳组成。年终审计由监察室成员组成。
第三款工作分工:
日常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原始凭证是否规范、是否属于预算项目、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年终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开源节流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审计时间:
日常审计:局机关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审计,各分局发生的经济业务按月审计。
年终审计:于年度终了后半年内审计完结,并写出书面审计报告。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原始单据经过审签后出现问题,按照各自审签的内容,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人:经济业务不真实,除按所报销单据金额全额退赔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原始单据不合法,除责令索取合法的单据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出纳:对不合法、不规范的支出凭证予以报销的,按报销金额的5%予以处罚。对不符合规定程序和手续的支出凭证予以报销的,除责令补齐手续外,按报销金额的5%予以处罚。
财务部门负责人:按预算金额与时间进度把关,对达到预算临界点的单位未及时作出书面通知,致使单位超出预算的,按超出预算部分的5%予以处罚。
分管财务领导及局长:凡经分管领导及局长签批的单据出现上述问题,负连带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雷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