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审批制度_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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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乡宁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评审专家、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受理范围: 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下的污染源企业。

(二)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许可:

1、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2、已履行排污申报登记义务;

3、排污口经规范化整治;

4、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环保部门已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数量,且申请排放量在环保部门核定的数量之内。

四、申请与受理

(一)所需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表;

2、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情况的有关说明;

3、过去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排污申报(或环境统计表);

4、污染物削减措施和效果;

5、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治理任务的,应当提交验收材料;

6、被责令清洁生产审核的排污单位,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7、环保审批或“三同时”验收相关材料。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项目,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审查并提出意见(对于污染物排放复杂、监测困难、涉及因素多等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承办人B会审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然后报局长审批。

(二)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意见的,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转给相关科室会签。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排污许可证审批表在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

七、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需要组织核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核定时间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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