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制度_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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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制度
1、认真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传播蔓延。
2、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检疫法律、法规,宣传报检、接受检疫的办理程序及检疫条款中的奖罚规定,提高全社会对森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依法检疫、依法调运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3、地(市)、县级森检机构要张贴公布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森林植物检疫依据及有关奖惩办法。
4、每年开展森林植物检疫技术培训,并对森林植物检疫员、兼职检疫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省级森检机构要针对本地情况制定《森林植物检疫员(含兼职检疫员)管理办法》及《森林植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5、县级森检机构要调查并掌握本地调运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数量及主要流向,认真搞好产地检疫,产地检疫率要达到90%以上。
6、依法开展调运检疫,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漏检漏查、重复检疫和擅自扩大检疫范围。节假日期间,森检机构必须留有值班人员或值班电话。
7、各级森检机构都要确定专人保管《植物检疫证书》。对签发机关保存的《植物检疫证书》第三联和作废的《植物检疫证书》要妥善保管,三年后就地销毁。发生《植物检疫证书》丢失情况,要及时将丢失的数量、编号向上一级森检机构报告。
8、各级森检机构要对年度办理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份数(分别出省和省内)、作废的份数进行认真的统计,认真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情况统计表》,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森检机构报送。
9、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森林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办理每一件行政处罚都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结案后,要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全部材料归档,年终做好办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10、各级森检机构要加强对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对工作成绩突出、及时发现疫情,避免疫情扩散的检疫员要进行表彰;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疫情扩散的,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